回复: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89条第2款(2024年8月起生效)规定,土地收回决定在符合下列条件时予以执行:
a) 收回土地决定已经生效,但被收回土地人经被收回土地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乡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和土地管理主管机关或者履行补偿、扶持、安置任务的单位、组织进行动员、劝说后,仍不遵守收回土地决定的;
b)执行收回土地决定的决定已在收回土地的乡镇人民委员会所在地和居民点公共生活场所公开张贴;
c) 执行土地收回决定的决定已经生效;
d)被执行人已经收到执行生效的土地收回决定的决定。
被执行人拒绝领取执行决定书或者执行决定书送达时不在场的,乡镇人民委员会应当记录在案。
因此,土地收回决定只有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