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贩卖爆炸物被判入狱5年

May 7, 2013 15:42

(Baonghean.vn)-在因诈骗罪被判缓刑期间,Dung 将炸药从河内带到 Quy Hop 区卖给采石场,并被 Nghe An 警方当场抓获。

5月7日,乂安省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阮志勇(1962年出生),居住于河内市东多郡光中坊的非法买卖爆炸物案进行上诉审理。



阮志勇在法庭上。

据案卷记载,2008年6月,河内市东英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阮志勇有期徒刑36个月,缓刑5年。尽管在缓刑期间,阮志勇生性贪婪,一心想快速非法致富,于是设法前往义安省做生意,非法贩卖爆炸物。

在考察市场的过程中,阮勇发现归合县有很多采石场日夜开采,需要大量的炸药,于是阮勇想办法把炸药从河内运到归合县,卖给采石场主,赚取利润。

2012年4月18日,阮志勇携带20.3万枚炸药前往归合县北山乡一处采石场时,被义安省公安局侦查部门发现并当场抓获。之后,阮志勇因涉嫌违反刑法第232条第2款,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2012年年中,归合地方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处阮志勇三年有期徒刑。阮志勇提起上诉,请求减刑。

2013年5月7日的上诉审中,阮志勇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同时提交了悔罪表现的证据。在候审羁押期间,阮志勇协助警方侦破了两起涉及11人的赌博案件。陪审团认定,阮志勇的犯罪行为十分凶险,持有爆炸物数量巨大,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安全、治安和爆炸物管理工作,被告人亲属关系不好,被告人正在对先前因诈骗、侵占财产等罪名被判处的刑罚提起上诉。但主审法官考虑到阮志勇曾协助侦查机关破案,其父母曾为革命作出贡献等事实,为体现法律的宽容,同意了阮志勇的部分上诉。

庭审结束后,阮志勇的刑期减为两年有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服刑人员不得犯新罪。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法院将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强制执行原判的有期徒刑,并与新判的刑期合并执行。就被告人阮志勇而言,他在原判三年缓刑考验期限内犯下新罪,因此,现在将缓刑转换为同等刑期的有期徒刑。因此,合并执行两项刑期,阮志勇应服刑五年有期徒刑。


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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