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宝恒)——义安省社会保险局刚刚向用工单位负责人发出第157/BHXH-QLT号正式通告,要求按照政府第153/2016/ND-CP号法令的规定,实施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自2017年1月1日起,第153/2016/ND-CP号法令第3条第1款规定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与雇员协商合同中规定的工资并向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从事最简单工作的雇员支付工资的最低标准,具体而言:
- 2,900,000越南盾/月/人的标准适用于在荣市(第三区)经营的企业;
- 每人每月 2,580,000 越南盾的水平适用于在义安省(第四区)各县和乡镇经营的企业。
对于从事需要接受职业培训的工作的员工(如第 153/2016/ND-CP 号法令第 5 条第 2 款所规定),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必须比本官方通告第 1 节规定的地区最低工资至少高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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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们在义安社会保险中心办理领取社会保险手册的手续。(图片由义安社会保险中心提供) |
在某一地区经营的企业应当适用该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企业在不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且这些地区规定了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则在该地区经营的单位或分支机构应当适用该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在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不同地区经营的企业,应当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名称变更或地区划分后经营的企业,应暂时适用名称变更或地区划分前规定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直至政府出台新的规定。
在新建区域内经营的企业,如果其所在区域或多个区域存在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则应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区域。
例如:企业(A)在乡(X)、县(M)、省(T)开展业务。2017年4月,省(T)新设立县(Y),该县包含县(M)的乡(X)和县(Z)的9个乡。2017年4月之前,县(M)实行每人每月2,580,000越南盾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县(Z)实行每人每月2,900,000越南盾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上述规定,自2017年4月起,企业(A)实行每人每月2,900,000越南盾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企业在第四区一个或多个地方新成立的省会城市经营,则适用第 153/2016/ND-CP 号法令附录第 3 节中规定的其余省会城市的地区最低工资(适用第三区的地区最低工资)。
例如:企业(B)在K县C乡经营。2017年5月,该省下辖一个市(H),该市包括K县C乡和E镇的9个坊。2017年5月之前,K县和E镇均适用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即每人每月2,580,000越南盾(第四区)。根据上述规定,自2017年5月起,企业(B)适用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即每人每月2,900,000越南盾(第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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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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