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地区最低工资
(Baonghean)- 义安省社会保险刚刚向用工单位负责人发出了第 157/BHXH-QLT 号公文,要求根据政府第 153/2016/ND-CP 号法令的规定适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据此,自2017年1月1日起,第153/2016/ND-CP号法令第3条1款规定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工资并向正常工作条件和最简单岗位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最低标准,具体为:
- 2,900,000 越南盾/月/人适用于在荣市(第三区)经营的企业;
- 2,580,000 越南盾/月/人的水平适用于在义安省(IV 区)各区和城镇经营的企业。
对于从事第153/2016/ND-CP号法令第5条第2款规定需要职业培训的工作的员工,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必须至少比本批示第1部分规定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高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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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们在义安社会保险局办理领取社会保险证的手续。(供图) |
在一个地区经营的企业,应当执行当地规定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在最低工资标准不同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单位或者分支机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位于最低工资标准不同的地区的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的企业,应当执行最高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所在地区更名、分立的企业,在政府另行规定前,暂执行更名、分立前地区规定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在一个或多个不同地区设立的新设立区域内经营,应当按照最高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例如:企业 (A) 在 T 省 M 区 X 乡经营。2017 年 4 月,T 省新设立了 Y 区,包括 M 区的 X 乡和 Z 区的 9 个乡。2017 年 4 月之前,M 区适用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 2,580,000 越南盾/月/人;Z 区适用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 2,900,000 越南盾/月/人。根据上述规定,自 2017 年 4 月起,企业 (A) 适用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 2,900,000 越南盾/月/人。
企业在第四区一个或多个地方新设立的省辖城市经营时,适用第 153/2016/ND-CP 号法令附录第 3 节规定的其余省辖城市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第三区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例如:企业B在K县C乡经营。2017年5月,该省设立H市,下辖K县C乡和E镇的9个坊。2017年5月之前,K县和E镇均适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即每人每月258万越南盾(IV区)。根据上述规定,自2017年5月起,企业B适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即每人每月290万越南盾(III区)。
光伏
(合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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