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区域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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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 义安省社会保险刚刚向用工单位负责人发出了第 157/BHXH-QLT 号公文,要求按照政府第 153/2016/ND-CP 号法令的规定适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据此,自2017年1月1日起,以第153/2016/ND-CP号法令第3条1款规定的地区最低工资为最低标准,作为企业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依据,向正常工作条件和最简单岗位的劳动者支付工资,具体如下:

- 2,900,000 越南盾/月/人适用于在荣市(第三区)经营的企业;

- 2,580,000 越南盾/月/人的水平适用于在乂安省(IV 区)各区和城镇经营的企业。

对于按照第153/2016/ND-CP号法令第5条第2款规定从事需要职业培训工作的雇员,其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必须至少比本批示第1部分规定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高出7%。

Người lao động làm thủ tục cấp sổ BHXH tại Bảo hiểm xã hội Nghệ An. (Ảnh tư liệu)
工人们在义安社会保险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图片提供)

企业在某一地区经营,应当执行当地规定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在最低工资标准不同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当地规定执行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在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营,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不同的地区的,应当执行最高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已更名或分立地区经营的企业,在政府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时适用更名或分立前地区规定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在一个或多个不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新建区域内经营,应当按照最高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例如:企业 (A) 在 T 省 M 区 X 乡经营。2017 年 4 月,T 省设立了新的 Y 区,包括 M 区的 X 乡和 Z 区的 9 个乡。2017 年 4 月之前,M 区适用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 2,580,000 越南盾/月/人;Z 区适用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 2,900,000 越南盾/月/人。根据上述规定,自 2017 年 4 月起,企业 (A) 适用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 2,900,000 越南盾/月/人。

企业在第四区一个或多个地方新设立的省辖城市经营时,适用第 153/2016/ND-CP 号法令附录第 3 节规定的其余省辖城市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第三区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例如:企业 (B) 在 K 区 C 乡镇经营。2017 年 5 月,该省设立了 H 市,包括 K 区 C 乡镇和 E 镇的 9 个坊。2017 年 5 月之前,K 区和 E 镇均适用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2,580,000 越南盾/月/人(IV 区)。根据上述规定,自 2017 年 5 月起,企业 (B) 适用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2,900,000 越南盾/月/人(III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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