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9项罪名的死刑
2015年《刑法典》于2017年修订补充,将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但根据第144号决议,以下规定将适用(适用于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的罪犯)。其中,将对以下9种罪行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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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匪罪
(该罪名已废除,因此该罪名的死刑也已废除)
2.抢劫罪(第168条)
3.投敌罪(第399条)
4.抗拒命令罪(第394条)
5.破坏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设施、手段罪(第303条)
6.储存、运输、买卖、盗用用于非法制造毒品的易制毒物品罪(第253条)
7.生产、经营假冒食品、食品添加剂罪(第193条)
8.侵占财产罪(第353条)
(对被判处死刑后,主动退还贪污、贿赂财物四分之三以上,并且积极配合机关侦查、调查处理犯罪,或者有重大功绩的,应当废除死刑。)
9.受贿罪(第354条)
(对被判处死刑后,主动退还贪污、贿赂财物四分之三以上,并且积极配合机关侦查、调查处理犯罪,或者有重大功绩的,应当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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