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职工失业保险细则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28/2015/ND-CP号法令,详细制定了《就业法》中有关失业保险的若干条款的实施细则;其中,该法令专门规定了工人的失业救济金。
![]() |
在兴安就业中心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图片:Anh Tuan/Vietnam+) |
根据规定,失业救济金申请包括社会保险簿;按照劳动、伤残军人和社会事务部规定格式的失业救济金申请书;下列证明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终止的文件之一的原件或认证副本: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已到期或劳动合同项下的工作已完成;终止雇佣的决定;解雇的决定;纪律处分和强制终止的决定;终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通知或协议。
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43条第1款c点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季节劳动合同或者期限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特定劳动合同的终止证明文件为该合同原件或者经核证无误的复印件。
该法令规定,自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失业人员需要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持申请失业救济金的材料直接向失业人员所在地的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失业救济金的材料。
员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或邮寄申请:患病、生育,并经主管医疗机构证明;发生事故,并经交通警察机关或主管医疗机构证明;发生火灾、水灾、地震、海啸、敌袭、疫病,并经乡、坊、镇人民委员会主席证明。
上述情况,失业救济金申请的提交日期为受权人直接提交申请的日期,或者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
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接收、审核材料,自收到规定齐全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送劳动、荣军与社会部部长,决定是否发放失业救济金。如以邮寄方式申请失业救济金,则以邮戳日期为准,收到日期视为收到日期。
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该法令规定,社会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失业救济金发放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职工支付第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社会保险机构未收到中止或者终止向劳动者发放失业保险金决定的,应当自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月份的第7日起计算,在5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支付第二月及以后的失业保险金。上述第7日如遇节假日,失业保险金支付期限自其下一个工作日起计算。
法令还明确规定,自预约回执载明的结果日期起2个工作日后,如果劳动者未来领取失业救济金决定,则视为无需领取失业救济金,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劳动者未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业服务中心应向劳动荣军社会部部长提交取消该劳动者失业救济金决定的决定。
据越通社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