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或赠送汽车:必须通知登记证签发地
车主一旦决定转让、出售、赠与或捐赠汽车,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车辆登记证书颁发机构进行监控。
这是正在征求意见的关于修改和补充公安部第15/2014/TT-BCA号通知车辆登记若干条款的两份通知草案中值得关注的内容之一。
根据该草案,机动车所有人未申报的,应当对车辆承担法律责任,直至购买、转让、赠与、捐赠该车辆的组织或者个人办理登记、过户、车辆迁移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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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决定出售、赠送或捐赠汽车时,必须书面通知车辆登记证书颁发机构。 |
草案还规定,已经登记核发蓝底白字号牌照的机关、团体车辆,作出转让、出售、赠与、捐赠决定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交回车辆登记证书和牌照手续,然后交还购买、转让、赠与、捐赠该车辆的机关、团体或者个人。
此外,草案还增加了第十九条第七款,规定了应当吊销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情形,包括:已登记,核发蓝底白字数字行驶证的车辆,决定转让、出售、赠与或者捐赠的;超过有效期限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继续行驶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同时被剪除或者仅发动机号码或车架号码被剪除的。
车牌为蓝底白字数字,车牌序列采用以下20个字母之一:A、B、C、D、E、F、G、H、K、L、M、N、P、S、T、U、V、X、Y、Z,发给党机关车辆;主席办公厅;国会办公厅及国会机关;国会代表团办公室、各级人民议会;中央指导委员会;人民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部、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关;国家交通安全委员会;各级人民委员会、省、区人民委员会下属专门机构;社会政治组织(祖国阵线、劳工联合会、青年联盟、妇女联合会、退伍军人协会、农民协会);公共服务单位(公共驾驶培训和考试中心除外);项目管理委员会具有国家管理职能。 |
据VN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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