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或赠送汽车:必须通知登记证签发地
车主一旦决定转让、出售、赠与或捐赠汽车,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车辆登记证书颁发机构,以便监控。
这是正在征求意见的第二号通告草案中值得关注的内容之一,该通告修改并补充了公安部关于车辆登记管理的第15/2014/TT-BCA号通告的若干条款。
根据该草案,机动车所有人未申报的,应当对车辆承担法律责任,直至购买、转让、赠与、赠送该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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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决定出售、赠送或捐赠汽车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颁发车辆登记证书的机构。 |
草案还规定,已登记核发蓝底白字号机动车号牌的机关、团体车辆,决定转让、出售、赠与或者捐赠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交回机动车号牌手续,然后将车辆交还购买、转让、赠与或者捐赠该车辆的机关、团体或者个人。
此外,草案还增加了第十九条第七款,规定了应当吊销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情形,包括:已登记注册,核发蓝底白字数字行驶证的车辆,决定转让、出售、赠与或者捐赠的;行驶证失效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行驶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同时被剪除或者仅发动机号码或车架号码被剪除的车辆。
车牌为蓝底白字数字牌,车牌序列采用以下20个字母之一:A、B、C、D、E、F、G、H、K、L、M、N、P、S、T、U、V、X、Y、Z,发给党的机关车辆;主席办公厅;国会办公厅及国会机关;国会代表团办公厅、各级人民议会;中央指导委员会;人民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部、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关;国家交通安全委员会;各级人民委员会及省、县人民委员会下属专门机关;社会政治组织(祖国阵线、劳工联合会、青年联盟、妇女联合会、退伍军人协会、农民协会);公共服务单位(公共驾驶培训和考试中心除外);项目管理委员会,具有国家管理职能。 |
据VN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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