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并入荣市的一个乡的土地管理存在异常情况
自2024年12月1日起,宜鸿乡(宜禄县)将并入荣市。然而,该地区的土地归属问题仍未解决,在正式并入荣市之前尚未完全解决。
许多不规则之处
我们(PV)收到了来自宜丰乡(原宜禄县,现荣市)8号村一些居民的反馈,反映当地政府在调整土地登记方面存在诸多违规行为,影响了人民的权利。
具体来说,根据阮国俊先生(居住于荣市宜富乡)的描述:2021年,俊先生的家人购买了地块编号为973、地图编号为20、面积为500平方米的土地。2该地块位于永市宜丰乡8村,属于吴春桂先生(Ngo Xuan Que)家族所有。此前,吴春桂先生家族于2016年从范文汗先生(Pham Van Khan)家族(该地块的原所有者,居住于宜丰乡)处获得过土地转让。购地时,吴春桂先生家族获赠的地块原貌显示该地块有两条道路(分别位于地块的西侧和南侧)。为确保无误,吴春桂先生在购地时也查阅了土地登记簿,确认当时确实有两条道路。

然而,最近,当段先生查阅提取的地块分割记录时,他惊讶地发现,在当前的提取记录中,道路西侧部分已被并入对面(毗邻荣街-库路大道)住户的1107号地块。经向当地政府部门询问,段先生得知,土地档案调整以及将道路并入上述地块的行为,是前业主(范文汗先生)自2018年起进行的。
据段先生所述,值得一提的是:当他发现所购土地存在不规范之处时,他也曾与前卖方桂先生沟通。但桂先生坚称,他只转让了整块地皮和完整的产权,而且土地使用权证上仍然清晰地显示有两条道路。桂先生并不清楚前土地所有者范文汗先生何时办理了将道路并入1107号地块的调整手续。桂先生甚至没有按规定在边界登记簿上签字。然而,土地调整手续为何最终获得批准,原因不明。

更何况,在范文汗先生(现已转让给他人)的1107号地块上,还有11平方米的土地。2在修建荣-库罗大道时,已获得补偿并清理了场地。然而,此后,11米2该内容会不断修改并纳入土地使用权证书中。
令人质疑透明度的原因是,范文汗先生办理土地登记更正手续的时间是2018年,当时宜丰乡人民委员会主席是阮廷海先生,土地官员是张文行先生。然而,2021年10月,阮廷海先生却因涉嫌“违反国家收回土地补偿和安置支持规定”以及“使用伪造的机构和组织文件”而被宜禄县公安厅起诉。
违规行为已被指出。
面对民众的愤怒,宜禄县人民委员会被迫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范文汗先生的家人在宜丰乡8号村拥有一块面积为835平方米的花园和住宅用地,地块编号为173,地图编号为20。21997年,该地块获得土地使用权证。2014年,汗先生的家人从宜禄县人民委员会获得上述地块的新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增加至3,551平方米。2(增加 2,716 米)2),其中包括1500米2住宅用地和2,051平方米2园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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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Khan先生将173号地块分割成2个地块。其中,973号地块面积为500平方米。2该地块售予吴春桂先生(后吴春桂先生又如上所述将其转售给段先生的家人)。汗先生转让给吴春桂先生的地块边界显示,西侧和南侧与道路相邻。后来,吴春桂先生将地块转让给段先生的家人时,边界也同样如此显示。
剩余的972号地块面积为3,051平方米。2这块地以Khan先生的名字命名。从2016年到2019年,Khan先生多次分割并合并这块地与其他地块,然后卖给了多人。其中,在2018年,Khan先生修改了地块文件,将位于出售给Que先生的地块西侧的道路合并,并合并了11米长的土地。2在修建荣-库罗大道时,他因土地征用而获得了补偿。

2024年10月11日,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发布第215/KL-UBND号结论,结束了对居住在宜丰乡8村的范文汗先生的土地调整及土地使用权证发放的审查。据此,宜禄县人民委员会认定,范文汗先生一家2018年获批的土地调整申请文件未得到相邻土地使用者吴春桂先生一家的确认;此外,11米土地使用权证的发放也存在问题。2在实施荣-库罗大道建设项目时,土地征用和清理的补偿以及调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宜丰乡人民委员会、土地登记处和自然资源与环境厅负责。
关于 Tuan 先生家购买的 973 号地块西侧的道路,宜禄县人民委员会认定,这些住户随意平整和开辟道路,而这些道路是在实施荣-库罗大道建设项目第一阶段场地清理时收回的农田上修建的。
结论第 215 号中,宜禄县人民委员会还责成宜丰乡人民委员会、土地登记处分局、宜禄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组织审查,明确责任,并对违反规定为范文汗先生准备和颁发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个人采取严厉措施。

2024年11月8日,宜禄县人民委员会继续发出第3174/UBND-TTR号文件,要求相关单位更正并向范文汗先生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以紧急落实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发布的第215号结论。宜禄县人民委员会特别责成相关单位最迟于2024年11月30日通过县监察局向县人民委员会报告结果。
此外,2024年11月26日,宜禄县人民委员会继续签发第3337/UBND-NV号文件,责成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和宜丰乡人民委员会紧急对该单位进行审查,分析并澄清存在的不足和违规行为,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方法。同时,审查结果须于2024年11月29日前通过内务厅上报县人民委员会。
但到目前为止,审查工作尚未进行。
与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德寿先生就民众因土地调整文件不符合规定却仍获批准而面临的后果进行沟通;阮德寿先生表示,由于汗先生已将土地转让给多人,根据《土地法》,已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不会被撤销,但民众将被告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此次错误调整和重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所造成的损失,将根据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处理。
可以看出,尽管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23-2025年义安省县乡级行政单位安排的第1243/NQ-UBTVQH15号决议,宜丰乡已并入荣市,但此事仍应由宜禄县人民委员会继续处理。否则,将导致旷日持久的纠纷和投诉,影响该地区的安全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