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兰先生按园地类型给予土地补偿是符合规定的!

May 8, 2014 10:21

(Baonghean)- 居住在义安省安城县隆城乡文厝6村的Thai Van Lan先生投诉称,安城县人民委员会在2011年7月13日第2886/QD-UBND号决定中批准了“改善和升级穿过安城县隆城乡的534号省道防洪公路项目”的清理补偿和支持计划,其中批准了为Lan先生家提供73平方米园地(农业用地)土地补偿的计划,这不符合规定。Thai Van Lan先生要求安城县人民委员会以住宅用地价格补偿73平方米土地(第二次)。

2014年4月4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第1314/QD-UBND.KT号批示,决定处理Thai Van Lan先生的申诉,内容如下。

-安城县人民委员会主席投诉处理结果(第一次) 2013年12月5日,安城县人民委员会主席颁发了第5806/QD-UBND号决定,关于处理Thai Van Lan先生的投诉,其内容如下:

- Thai Van Lan 先生投诉安城县人民委员会为其申请了错误的土地补偿价格,这是虚假投诉。

- 维持安城县人民委员会2011年7月13日第2886/QD-UBND号决定中对Thai Van Lan先生家人的土地补偿决定。

与 Thai Van Lan 先生合作的成果:

- 泰文兰先生陈述:安城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对其家73平方米园地进行补偿不符合规定。兰先生要求按照住宅用地价格进行补偿;土地面积760平方米,其中安城县人民委员会收回了隆城乡人民委员会在1990年之前原先划拨的73平方米土地。

- Thai Van Lan先生无法提供任何法律依据,证明安城县人民委员会确定的补偿其家属的园地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Thai Van Lan先生家土地使用来源的检查核实结果:经审查补偿、扶持、安置记录,Thai Van Lan先生家于1990年由隆城乡人民委员会批准换地,现属于地块号425、地块编号13,面积760平方米(2004年测量)。经审查安城县人民委员会于1995年4月12日向Thai Van Lan先生家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编号E999455),Thai Van Lan先生家获得上述地块换地证的土地面积包括住宅用地面积200平方米、园地面积200平方米。依据2003年11月26日土地法第87条规定;根据政府2004年10月29日第181/2004/ND-CP号关于《土地法》执行情况的法令第45条、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3年1月22日第10/2013/QD-UBND号决定中的条例、2009年10月28日第100/2009/QD-UBND号决定以及安城县人民委员会向Thai Van Lan先生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地块编号425,地图编号13,面积760平方米(2004年测量),住宅用地限制为200平方米,同一住宅用地内的花园用地面积为560平方米。

- 对话结果:

2014年3月19日,自然资源环境厅主持与Thai Van Lan先生进行了座谈,座谈会由自然资源环境厅、安城县人民委员会和隆城乡人民委员会组成的跨部门工作组参与。座谈会结果为:Thai Van Lan先生不同意跨部门工作组关于投诉检查核实报告草案的结论和建议。Thai Van Lan先生要求按住宅用地价格补偿73平方米土地。上述座谈会参加人员同意上述草案中关于检查核实结果、结论和关于处理Thai Van Lan先生投诉的建议。

- 总结:

1. Thai Van Lan 先生投诉安城县人民委员会2011年7月13日第2886/QD-UBND号决定未按规定批准对其家73平方米园地的补偿方案,此投诉系虚假诉讼,因为安城县人民委员会仅从 Thai Van Lan 先生家收回了73平方米,而其家共有760平方米土地。根据现行规定,Lan 先生家位于425号地块、地图编号13、面积760平方米(2004年重新测量)的住宅用地限制为200平方米,同一住宅用地块内的园地面积为560平方米。收回73平方米后,Lan 先生家剩余的土地面积为200平方米。兰先生家的土地面积为687平方米,超过住宅用地限额。因此,安城县人民委员会根据规定,按照园地价格确定并批准了对兰先生家上述73平方米收回土地的补偿价值。

2.安城县人民委员会主席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第5806/QD-UBND号决定,解决Thai Van Lan先生的投诉符合法律规定。

基于以上情况,决定:

第一条。维持安城县人民委员会主席于 2013 年 12 月 5 日作出的第 5806/QD-UBND 号决定,关于解决乂安省安城县隆城乡文厝 6 村居民 Thai Van Lan 先生的投诉。

第二条、对Thai Van Lan先生的投诉处理如下:Thai Van Lan先生投诉称,安城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的对Lan先生家人收回土地面积73平方米(属于425号地块,地图表号13,2004年测量图)的按园地价格给予补偿的方案(安城县人民委员会2011年7月13日第2886/QD-UBND号决定)不符合规定,是虚假投诉。

第三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泰文兰先生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监察长、资源环境、财政、建设、交通等厅局长、安城县人民委员会主席、隆城乡人民委员会主席、泰文兰先生及有关组织和个人根据本决定执行。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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