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局需要尽快介入以解决这一问题。

December 25, 2014 11:41

(Baonghean)——《义安报》收到来自奉溪乡(Con Cuong)清南村阮氏贞女士的投诉,投诉内容如下:“她与同乡阮氏伦女士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已由各级法院解决,并确认了阮氏伦女士的土地使用权。然而,近六年来,阮氏伦女士仍然拒绝交出土地,而当局也未介入解决此事。”

Căn nhà bà Luyến xây trên đất của bà Tùng.
卢燕夫人在董夫人的土地上建造了这座房子。

阮氏松女士在诉状中陈述道:1996年,昆强县人民委员会于1996年2月1日颁布第18888号决定,将位于奉溪乡莲潭村(现新丹村)的289号地块(包括园地和住宅用地,面积400平方米)分配给她。1999年,她办理完手续,获得县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后,前往多乐省帮助子女开展经济活动。2007年7月,她回到家乡后发现,阮氏轮女士正在使用之前分配给她的这块地。她要求 Luyen 女士归还这块土地,但 Luyen 女士没有归还,理由是这块土地是由 Trinh Xuan Dong 先生(Tung 女士的丈夫)转让的,并且已经由区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Biên bản giải quyết thi hành án xác nhận  bà Luyến đồng ý trả lại đất cho bà Tùng.
判决执行记录确认,卢燕女士同意将土地归还给董女士。

从阮氏松女士反映的情况来看,双方土地纠纷经当地政府调解无效,昆强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4月10日,法院作出2008年第02号一审判决:“准许阮氏松女士向阮氏轮女士索回400平方米土地的诉求。责令阮氏轮女士将位于奉溪乡新丹村的400平方米土地归还给阮氏松女士。”昆强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依据是:郑春东先生与董女士于1993年离婚,董女士已搬出,当地政府已将莲潭村一块400平方米的土地划拨给她,昆强县人民委员会于1996年以董女士的名义向她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因此,根据1993年《土地法》的规定,董女士对上述土地享有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陆燕女士提交的董先生与陆燕女士之间土地转让的相关文件无效,因为董女士本人并未签署授权书,且没有主管部门的证明,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目前,董先生已去世,但陆燕女士和当时奉溪乡的地籍官员均承认,纳税申报单和转让合同均由董先生以“董”的名义直接签署,因此无需核实签名。董先生擅自将土地转让给陆燕女士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向陆燕女士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是非法的,区人民委员会已撤销该土地,并注销了此前向陆燕女士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吕燕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于2008年4月22日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议。省人民上诉法院根据案卷材料、质证、辩论的结果,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第51号判决,驳回吕燕女士的上诉请求,同时维持一审判决,同意童女士收回400平方米土地的请求,判令吕燕女士将上述土地返还给童女士。

上诉判决生效后,由于Tung女士同时提出执行判决的请求,2008年7月4日,昆强县民事判决执行部门作出第10/QD-THA号决定,要求Luyen女士将上述面积的土地归还给Tung女士。截至8月14日,该县民事判决执行部门和Bong Khe乡人民委员会代表及相关当事人已按规定办完所有手续。据此,Luyen女士同意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归还该面积(并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记录),同时要求Tung女士归还已长出的一些树木和农作物(已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得到法院的认可)。

事情看似已经结束,但在董女士前往多乐省后,陆燕女士继续占用董女士的土地并建造房屋。地方当局发现了此事并停止了立案。此时,陆燕女士继续按照首席法官程序提起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首席法官于2011年6月23日签发第404/2011 KN-CATA号决定,提出抗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按照首席法官程序复审,撤销省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51号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02号,同时将案件卷宗移送昆强县人民法院依法重新一审审理。但法院在审查了全部案情和相关记录后,认为没有必要重新审理此案。因此,2012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作出裁定,撤回2011年第404号决定的上诉请求,同时承认前两案判决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奉溪乡人民委员会主席何德达先生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根据判决结果,在吕燕女士擅自在董女士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后,乡政府叫停了该房屋的建设,并要求吕燕女士拆除房屋并将土地归还给董女士,但吕燕女士没有接受……”昆强县民事执行负责人魏文绒先生表示:“之前的土地纠纷已经组织执行,双方达成了协议。吕燕女士同意将土地归还给董女士,董女士也对吕燕女士种植的树木进行了补偿。对于此次事件,董女士需要提起诉讼才能继续解决。”

由此可见,阮氏松女士对位于奉溪乡新丹村、现由阮氏松女士使用的400平方米土地的诉求完全合法。该地块已由两级法院宣告阮氏松女士所有,阮氏松女士本人也已接受并同意签署判决执行书,土地使用权已过户至阮氏松女士。因此,阮氏松女士随后擅自在阮氏松女士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构成违法行为。目前,阮氏松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向主管部门提起诉讼,请求解决此事。通过此次事件,可以看出,集体和个人在确认董先生和阮氏阮女士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以及向阮氏阮女士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的不负责任行为,是此次事件发生的根源。因此,昆强县人民委员会和蓬溪乡人民委员会必须对涉事个人和集体进行严肃检讨,以此为戒,避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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