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及扣留身份证案件
居住在南丹县的阮氏文女士询问:什么情况下身份证会被吊销或扣押?哪个部门有权吊销或扣押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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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是越南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含身份和其他信息,由身份证管理机构根据《身份证明法》的规定签发,该法于2023年11月27日第十五届国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
2023年《身份识别法》第29条对身份证的撤销和扣留作出如下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身份证:
a)被取消越南国籍、退出越南国籍或给予越南国籍的决定被撤销的公民;
b) 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件;
c) 身份证已被擦除或更正。

2.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扣留身份证:
a)正在工读学校接受司法教育措施的人员;正在接受工读学校、义务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等行政措施决定的人员;
b) 被拘留、监禁或服刑的人。
3.在持证期间,身份证件发证机关应当考虑允许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持证人员凭身份证件进行交易,行使合法权益。
四、依本条第二款规定被扣留身分证者,于暂予收容、拘役期间届满,或裁定撤销暂予收容、拘役时;于执行有期徒刑、拘役期间届满,或于执行感化院司法教育措施时;于感化院、义务教育场所、强制戒毒场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发还身分证。
5. 吊销和扣押身份证的权限如下:
a)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身份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身份证;
b) 负责受理、退回剥夺越南国籍、退出越南国籍、撤销加入越南国籍决定的机关,收缴、注销公民身份证,并通知身份证管理机关;
c) 执行暂予收容、拘役决定的机关、执行有期徒刑的机关、执行感化院司法教育措施的机关、执行送感化院、义务教育所、强制戒毒所行政处理措施的机关,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保管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