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变更登记案例
义禄县NQH先生问:根据2024年《土地法》,哪些情况下必须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2024年土地法第133条对变更登记作出规定,具体如下:
1.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物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已取得,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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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土地使用者及土地附着物所有人有权转换、转让、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以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出资;出租、转租土地使用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经营项目;转让使用土地的项目;
b) 土地使用者及土地附着物所有人有权变更其名称;
c)签发的证书上有关土地使用者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者的信息发生变化,但不属于本条b点规定的情况;
d)更改地块的边界、界标、尺寸、面积、编号和地址;
d)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及其他土地附着物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的地块,进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登记;对已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土地附着物进行登记;
e)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
g) 改变土地使用期限;
h)按照本法规定改变土地划拨、土地租赁、土地使用费缴纳方式和土地租金;
i) 因家庭成员或夫妻之间或一组共同土地使用者、一组共同土地附着物所有者之间的分割、分立、合并、兼并、转换组织模式或协议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土地附着物所有权发生变化;
k)根据人民委员会或主管机关确认的土地纠纷调解结果变更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抵押合同中清偿债务的协议;国家主管机关关于解决土地纠纷、土地投诉和控告的决定;法院判决、裁定、执行机关判决的执行决定;越南商事仲裁机构关于解决当事人之间因土地商业活动引起的纠纷的裁决或裁定;依法确认土地使用权拍卖结果的文件;
l)设立、变更或终止相邻地块的权利;
m)土地使用者权利限制的变化;
n)为地下工程运营、开发和使用服务的地上工程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下工程所有权的变更;
o)土地使用者、土地附着物所有人申请核发、换发或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建筑物所有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土地附着物证书或土地使用权、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p)土地使用者、土地附着物所有人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附着物抵押权;
q)根据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律的规定,出售、转让或分配属于公共资产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