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办公室烹饪和广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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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 121/2013 号法令,在办公室使用个人取暖和烹饪设备的人将被处以警告至 50,000 至 2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根据第121/2013号法令第57条规定,对违反公职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处理如下:

- 在办公室使用个人取暖和烹饪设备,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 50,000 至 200,000 越南盾。

- 因在办公室进行商业广告,罚款 10,000,000 至 20,000,000 越南盾。

- 在办公室遗留爆炸物,处以 40,000,000 至 50,000,000 越南盾罚款。

除罚款外,还必须责令违法者恢复原状,并退还因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

据VNE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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