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明确区分机械、设备和技术。

June 2, 2017 14:42

(Baonghean.vn)- 越南义安省国会代表团代表黎光辉表示,必须明确区分机械、设备和技术,因为每种类型都受不同法律的管制。

越南第十四届国会第三次会议期间,乂安省委副书记、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团长黎光辉代表在回答记者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的提问时表示,他高度评价《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认为草案中规定了许多积极创新的政策机制,有望营造良好、具有突破性的法律环境,有利于更好地转化科技成果,发展科技市场,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应用。该草案的颁布将进一步明确科技作为国家最高政策、经济发展的推动力的地位和作用。

Đại biểu Lê Quang Huy trao đổi với phóng viên về Dự án Luật chuyển giao khoa học - Công nghệ, sáng 2/6. Ảnh: Thanh Loan
6月2日上午,代表黎光辉与记者讨论《科学技术转让法》草案。图片来源:Thanh Loan

黎光辉代表表示,《科学技术转让法》(修正案)草案中,有两个非常基本、影响深远的问题需要讨论和澄清。

首先,第二条涉及应用主体。草案规定,应用主体是技术应用创新过程的参与主体。问题在于,应用创新只是技术转移、应用和创新之后的一个阶段。例如,技术解码,其中的核心技术内容的挖掘和分析,可以促进科技市场的开发。

显然,参与这些阶段的主体也必须是该法的主体。如果只有技术转让和创新应用,这是不够的。黎光辉辉代表认为,可能没有必要纳入技术创新应用主体。但只有一般性法规才涉及参与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相关。

第二个问题是需要区分技术与机械设备。根据第3条第2款,技术的概念包括解决方案、秘密、工艺流程,但技术是否伴随机械设备、手段和工具,则由其决定。第5条第1款的标题规定为“以下技术”,但第D点规定为“机械设备”。“这样的规定很容易让人误以为机械设备也是技术。我认为事实并非如此。机械设备是载体,是技术内容的载体,是技术实施、部署和使用的工具,在某些情况下是技术产品,”光辉代表分析道。

近年来,进口机械设备时,有一种现象认为这是科技部门的职责。但实际上,机械设备被视为货物。进口货物受《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管制。因此,这种区分非常准确。

黎光辉代表表示,有必要修改第5条第1款,明确区分技术和设备。

PV-CTV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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