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明确区分机械和技术。
(Baonghean.vn)- 义安省国会代表团代表黎光辉表示,必须明确区分机械、设备和技术,因为每种类型受不同法律的管制。
越南第十四届国会第三次会议期间,乂安省委副书记、国会代表团团长黎光辉代表在回答记者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法》(草案)修正案的提问时表示,他高度评价《科技成果转化法》草案,认为草案中规定了许多积极创新的政策和机制,有望营造良好、具有突破性的法律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科技市场,促进科技成果有效应用。草案的颁布将进一步明确科技作为国家主导政策和经济发展动力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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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上午,代表黎光辉与记者讨论《科学技术转让法》草案。图片来源:Thanh Loan |
黎光辉代表表示,《科学技术转让法》(修正案)草案中,有两个非常基本、影响深远的问题需要进行讨论和澄清。
首先,第二条涉及应用主体。草案规定,应用主体是参与技术应用创新过程的主体。问题在于,应用创新只是技术转移、应用和创新之后的一个阶段。例如,技术解码,需要对其中的核心技术内容进行挖掘和分析,从而促进科技市场的发展。
显然,参与这些阶段的主体也必须是该法的适用主体。如果只有技术转让和创新应用,是不够的。黎光辉辉代表认为,可能没有必要纳入技术创新应用的主体。但参与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相关的规定,只是一般性规定。
第二个问题是需要区分技术与机械设备。根据第3条第2款,技术的概念包括解决方案、专有技术和工艺流程,但技术可能伴随也可能不伴随机械设备、手段和工具。第5条第1款的标题规定为“以下技术”,但在D点,它被称为“机械设备”。“这样的规定很容易让人误以为机械设备也是技术。我认为事实并非如此。机械设备是载体,是技术内容的载体,是技术实施、部署和使用的工具,在某些情况下,它们也是技术产品,”光辉代表分析道。
近年来,进口机械设备时,人们普遍认为这是科技部门的职责。但实际上,机械设备被视为货物。进口时,货物受《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管辖。因此,这种区分非常准确。
黎光辉代表表示,有必要修改第5条第1款,明确区分技术和设备。
PV-CTV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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