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钢铁产品自动进口许可

August 11, 2012 07:06

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工业和贸易部以每批货物进口登记申请确认书的形式向贸易商发放。

工贸部刚刚发布了第23/2012/TT-BCT号通函,规范部分钢铁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制度的实施。
因此,工业和贸易部以每批货物进口登记申请确认的形式向贸易商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

受自动进口许可制度管制的货物包括钢铁及钢铁制品,具体包括:不论宽度,冷轧(冷轧)的扁铁或非合金钢制品,未经包覆、镀层或涂层;扁铁或非合金钢制品,未经包覆、镀层或涂层;热轧铁或非合金钢,条材和杆材,不规则卷绕;其他铁或非合金钢条材和杆材,不仅经过锻造、热轧、热拉或热挤压,包括轧制后的扭曲加工;扁轧不锈钢制品……

对于暂时进口复出口、暂时出口复进口、转运、过境、非商业进口货物、直接为生产加工服务的进口货物(包括为装配、修理、保修而进口的货物)等类别或种类的钢铁产品,不在第23/2012/TT-BCT号通函的适用范围内。

自动进口许可证自工贸部确认之日起30天内有效。如许可证遗失、错放或损坏,贸易商可向工贸部提交书面说明,要求补发许可证,并同时提交申请。

此外,贸易商还可以选择通过互联网进行自动进口许可制度下的进口登记,即按照工贸部规定的软件系统,通过互联网申报贸易商的资料信息,并在申请首次自动进口许可证时将贸易商的资料发送到自动进口许可登记地点。

暂时进境复出口、暂时出境复进口、转运、过境等情形的进口钢铁产品;非商业性进口货物;直接为生产加工服务的进口货物(包括为装配、修理、保修而进口的货物),不属于本通知范围,按照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9月20日起施行。


据(VOV)-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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