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177/2024号法令制定的退休假制度
第177/2024号法令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符合条件的主体的退休休假制度。
关于精简机构过程中的官员政策,政府颁布了第177/2024/ND-CP号法令,其中规定了不连任、重新任命以及官员辞职或退休的制度和政策。该法令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本法令规定了对党委、政府、越南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任期内不连任、不重新任命职务和头衔的情况、对干部主动辞职或自愿退休的情况的制度和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第177号法令第4条明确规定了退休前休假的条件和制度。
享受退休假的条件: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象,距规定退休年龄剩余工作时间不满二十四个月,自愿申请辞去工作至退休年龄,经主管机关核准。
退休假
177号令明确规定,上述主体按军衔、级别领取全额工资或薪金、职务津贴、框架外工龄津贴、工龄津贴、工资储备差额、各级成员责任津贴(如有),直至达到退休年龄。
退休待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
休养待退休期间,不予加薪及晋升职等。其他福利,例如服务津贴、电话津贴(如有)及其他津贴,自决定休养待退休的次月起停止享用。其他福利及政策(如有),则按机关、团体或单位退休人员内部规章制度执行。
待退休人员在职休假,符合普通用车条件,需参加会议、诊疗等活动时,单位负责安排班车;无法安排时,按规定付费。
达到退休年龄等待期后,若缴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年限仍不足以领取养老金的,按照退休年龄当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工资,向养老及死亡基金一次性提供剩余期限(但最多不超过30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以落实养老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