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每个党组织、干部和党员提供一面“镜子”,以便他们“自我反省、自我纠正”。

阮清黄大师 June 5, 2022 13:47

(Baonghean.vn)——第37-QD/TW号条例的诞生,是为了给每个党组织、干部和党员“自省、自改”,不断培养和实践革命伦理。

第四届中央会议(第十三届)发布第37-QD/TW号条例该条例于2021年10月25日发布,取代了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十一届)2011年11月1日发布的第47-QD/TW号条例《关于党员不准做的事情》,旨在加强党的纪律,提高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能力和战斗力。但是,敌对势力、政治投机分子和反动分子散布关于该条例的歪曲言论。

党的中央第四次代表大会(第十三个任期)。照片:文件

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十一届)关于“党员不准做的事”的第47号条例实施十年后,党的建设和整顿工作发生了明显变化;干部和党员对党的建设和道德修养任务责任的认识日益增强。但是,第47号条例的实际执行仍存在困难和不足,需要对党章进行更新、补充、修改和消除障碍,进一步发挥干部和党员的先锋和示范作用。因此,我们党印发了第37号条例,取代第47号条例,继续有效开展党的建设和整顿工作。

然而,在许多社交网站、外国广播电台和报纸,例如《人民报》、《新报》、自由亚洲电台、美国之音、英国广播公司等,敌对势力、怀有恶意、阴谋诡计的政治投机分子,自作主张地扮演“法官”的角色,引用与越南党和国家意见相左者的观点,歪曲事实,声称“第37号条例没有必要,侵犯了行政权力;因为第37号条例的内容已被法律禁止,只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党员才需要这项条例”。他们还声称,党颁布第37-QD/TW号条例进一步“证明了政权的腐败”;当前的腐败根源在于“政治体制的缺陷”和系统性错误,而非执行措施的问题。他们散布捏造的信息,夸大“腐败”、“消极”等问题,臆测党内“不团结”,声称党无法管控党员,政治素质、道德和生活方式普遍下降。他们还散布“党严重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论调;声称党目前“误入歧途”,颁布了第37-QD/TW号条例“只是为了作秀,无法管控党员”;同时,他们还就该条例中的若干条款进行歪曲,诋毁和诽谤党。

事实上,这些都是蓄意歪曲事实、恶意捏造的阴谋,其目的是降低第37-QD/TW号条例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意义;否认党的建设和整顿工作取得的伟大成就;引导舆论走向负面方向,破坏信任,降低威望,否定党的领导作用。

我们重申,我党颁布第37-QD/TW号条例是十分必要,是一项常规、持续和传承的任务。新增若干条例是为了满足实际、客观和科学的要求。关于党员不得从事的行为的规定,旨在进一步弘扬干部和党员的模范精神,完全符合2013年党章第四条的规定。这与敌对势力歪曲事实的论调完全相反。

胡志明主席生前曾建议:“掩盖自身缺点的政党是腐朽的政党。敢于承认自身缺点、明确指出缺点、明确分析导致缺点的原因、并寻求一切途径改正缺点的政党,才是进步的、大胆的、坚定的、真诚的政党。”(1)他要求各党组织保持严格的纪律,严格保持组织秩序和秩序,使我们党越来越配得上领导革命事业的角色、地位和使命。


过去几年,我们党集中精力领导党的建设和整顿工作,决心加强党的纪律和秩序,严格贯彻党的组织方针;按照“防止、制止、严厉处理”的方针,防止、制止、严厉处理“败坏党纪、腐败党员和消极分子”的干部和党员。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的建设和整顿工作坚定不移、持之以恒、严格推进。特别是,我党严格、合理、人性化地指导对腐败案件的起诉和审判,得到了干部、党员和人民的高度赞赏、支持和认同,增强了人民对党的信任。

第37-QD/TW号条例新增内容如下:第3条规定,缔约方不得:“反驳、否认和歪曲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没有履行树立榜样的责任;个人主义、机会主义和自私自利;‘以期限为导向的思维’、同一阵营的团结、形式民主、不捍卫正义、不反对邪恶;威权主义、独裁、官僚主义,以及脱离群众。”在当前敌对势力日益歪曲、诽谤和否认马克思列宁主义、胡志明思想和党的指导方针的新形势下,这是一个非常必要的补充。

第九条规定,党员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入籍、向国外转移资金和资产、在国外开设账户以及买卖资产。”如果承认公民拥有双重国籍是正常的,那么对于获得外国国籍的党员来说,他们将如何解释如何向国外汇款呢?而《越南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越南共产党党员是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越南民族的革命先锋,毕生为党的目标和理想而奋斗,把祖国、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或者根据第13条,党员不得:“干预、监督、审计、调查、起诉、审判、判决执行、特赦、处理投诉和举报等活动,以掩盖或协助违反党规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影响、胁迫、贿赂组织或个人,以减轻他人的责任和处罚。”添加此内容是恰当且必要的,以满足当前预防和打击腐败和消极行为工作中最高政治决心的要求。

阮富仲总书记强调:“要建设和整顿党,使我们党越来越强大,使干部和党员更加模范,使党的组织战斗力更强,内部团结更紧密,与人民联系更紧密,从而促进政治任务的落实,取得更大的成果。”

可以肯定的是,《第37号条例》是为各党组织、干部和党员“自省自改”、不断培养和践行革命伦理而颁布的“镜子”;同时,也体现了党在党的建设整顿、防止腐败和打击不良风气、增强人民信任方面所作出的坚定决心。这是我们每个人学习和效仿胡志明主席,建设真正廉洁强大的党的具体行动。


(1)胡志明,《胡志明全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2011年,第3卷,第260页。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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