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党组织、每一个干部、每一个党员都要有“反省自我、自我纠正”的“镜子”

阮清黄大师 DNUM_AFZAGZCACC 13:47

(Baonghean.vn)- 第37-QD/TW号法规的诞生是为了成为每个党组织、干部和党员“自我反省、自我纠正”并不断培养和践行革命道德的一面“镜子”。

第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十三届)发布条例编号37-QD/TW该规定于2021年10月25日颁布,取代2011年11月1日第47-QD/TW号越共第十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党员不得做的事情”的规定,旨在加强党的纪律,提高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能力和战斗力。然而,敌对势力、政治投机分子和反动派散布了关于该规定的歪曲论调。

越共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图片:文件

越共十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党员不许做之事”的第47-QD/TW号规定实施十年以来,党的建设和整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广大党员干部对自身党建工作、自我修养和道德修养修养的任务和责任的认识不断提高。然而,第47-QD/TW号规定在实际运用中仍然存在困难和不足,需要及时更新、补充、修改,消除党章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障碍,进一步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此,我党颁布了第37-QD/TW号规定,以取代第47-QD/TW号规定,继续有效开展党的建设和整顿工作。

然而,在众多社交网站、外国电台和报纸上,例如《中报》、《新越报》、《自由亚洲电台》、《美国之音》、《英国广播公司》等,敌对势力、政治投机分子心怀恶意,图谋不轨,妄加评判,妄自尊大,以“法官”自居,引用那些持有反对越南党和国家思想的人士的观点。他们歪曲事实,声称“第37号条例没有必要,侵犯了行政权力;因为第37号条例的规定已被法律禁止,只有凌驾于法律之上、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党员才需要这条条例”。他们还声称,党颁布第37-QD/TW号条例进一步“证明了政权的腐败”;当前腐败的根源在于“政治体制的错误”,是系统性错误,而非执行措施。他们散布虚假信息,夸大“腐败”、“消极”等问题,揣测党内“不团结”,声称党管不住党员,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作风普遍下降。或者散布“党严重侵犯公民宪法赋予的权利”的论调;目前党“陷入困境”,发布第37-QD/TW号条例“只是炫耀,管不住党员”;同时,他们还对条例中的一些条款提出虚假论调,诬蔑、诽谤党。

事实上,这些都是蓄意歪曲,极其错误和恶意,目的是降低第37-QD/TW号条例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意义;否定党的建设和整顿工作的巨大成就;引导舆论走向负面方向,破坏信任,降低威望,否定党的领导作用。

我们申明,我党颁布第37-QD/TW号条例十分必要,是一项经常性、连续性和继承性的任务。新增若干条例是为了满足实践性、客观性和科学性的要求。关于党员不得从事哪些行为的规定,旨在进一步弘扬干部和党员的模范精神,完全符合2013年宪法第四条的规定。这与敌对势力歪曲和歪曲的论调完全相反。

胡志明主席生前曾说过:一个掩盖缺点的党,是一个腐烂的党。一个敢于承认缺点,清楚地指出缺点,清楚地分析缺点产生的背景,并想方设法改正缺点的党,才是一个进步的、大胆的、坚定的、真正的党。(1)他要求各党组织要严格纪律,严格维护组织秩序和秩序,使我们党越来越无愧于领导革命事业的作用、地位和使命。


多年来,我们党集中精力领导整顿党的建设,坚决严肃党内纪律和秩序,严格执行党的组织原则,防范、制止和严肃处理腐败分子和消极党员,按照““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的建设和整顿工作坚决、坚持、严格。特别是,我党对腐败案件的查处和审判工作坚持严明、理性、宽容的原则,得到了广大干部、党员和人民群众的一致认同、支持和高度评价,为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作出了贡献。

第37-QD/TW号条例增加了新的内容,具体如下:第三条规定,党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驳斥、否定、歪曲马列主义、胡志明思想;不履行示范责任;个人主义、机会主义、利己主义;‘期限思维’、同向团结、形式民主、不捍卫正义、不打击错误;威权主义、独裁、官僚主义、脱离群众。”这是在敌对势力日益歪曲、诽谤和否定马列主义、胡志明思想和党的路线路线的新形势下十分必要的补充。

第九条规定,党员不得“……非法入籍、转移资金和资产至境外、在境外开设账户、买卖资产等。”如果承认一个公民拥有双重国籍是正常的,那么对于党员来说,一旦他们获得外国国籍,该如何解释如何向国外汇款呢?而党章中明确指出:“越南共产党党员是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越南民族的先锋队革命战士,为党的目标和理想而奋斗一生,把祖国、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第十三条 党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干扰、影响巡视、监察、审计、侦查、检察、审判、执行、赦免、申诉控告等工作,掩盖、协助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影响、胁迫、贿赂组织或个人,减轻他人责任或处罚。”增加这一内容,是适应当前预防和打击腐败和反腐败工作最高政治决心的要求,是恰当的、必要的。

阮富仲总书记强调:“整顿党的建设是为了使我们的党更加坚强、干部党员更加模范、党组织更加战斗力、党内团结更加有力、党同人民联系更加密切,推动政治任务的落实取得更大成效。”

可以肯定,第37-QD/TW号规定的颁布,是每个党组织、干部和党员“自我反省、自我纠正”的“镜子”,不断培养和践行革命道德;同时,它也体现了党在建党整顿、预防和打击腐败和消极情绪工作中,在人民中建立更多信任的决心。这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学习和效仿胡伯伯的务实行动,以建设真正廉洁、强大的越共。


(1)《胡志明全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2011年,第3卷,第2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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