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执行的新政策将于2025年5月初生效
新政策将于2025年5月生效,其中包括与教育、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等相关的多项政策……
* 自2025年5月1日起,公务员考试考生迟到不得超过10分钟。
内政部在第 001/2025/TT-BNV 号通函中颁布了有关公务员和公共雇员招聘、晋升和晋升考虑的规章制度。
因此,第001/2025/TT-BNV号通函作出相应调整,缩短考生在不被淘汰的情况下可以迟到参加考试的时间。考试时间最长为30分钟的考试,考生迟到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考试时间最长为60分钟或以上的考试,考生迟到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超过此时间的考生将不被允许参加考试。
如考生遇有不可抗力或客观障碍,无法按时到场,考试委员会主任将报请理事会主席审议并决定是否允许考生参加考试。

* 少数族裔学生享受新政策 2025年5月1日
政府在第66/2025/ND-CP号法令中规定了少数民族地区、山区、沿海地区、海岛地区以及有托儿所、学生享受政策的教育机构对托儿所儿童、学生、实习生的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 寄宿儿童:幼儿园午餐补助为每名儿童 360,000 越南盾,补助期限不超过 9 个月/学年。
- 寄宿生和走读生:
餐费补贴:936,000越南盾/人,期限不超过9个月/学年;
住房:寄宿学生、实习生因学校无法在校内安排住宿而需自行解决住宿,或一、二年级学生、残疾学生需自行在学校附近寻找住宿并交由亲属照顾的,给予36万越南盾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9个月/学年。
大米资助:每个学生每月15公斤大米,资助期限每学年不超过9个月。
一年级寄宿生中少数民族,在升入一年级前学习越南语的,可额外享受1个月以上政策。
* 确定加重或减轻处罚情节的违规罚款水平的原则
政府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颁布了第 68/2025/ND-CP 号法令,对指导《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的第 118/2021/ND-CP 号法令进行了修订。
因此,行政违法行为存在加重或者减轻情节时,具体罚款数额的确定原则如下:
- 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金额是该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幅度的平均数;
- 如有 01 项减轻处罚情节,则具体罚款额度按照罚款等级的最低额度以上、平均额度以下确定;如有 02 项或以上减轻处罚情节,则按照罚款等级的最低额度确定;

- 存在01项加重情节的,具体罚款额度在罚款等级平均数以上、最高数额以下的范围内确定;存在02项以上加重情节的,适用罚款等级最高数额;
- 如果同时存在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则从一个减轻情节中扣除一个加重情节;
- 如果有关国家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法令规定了在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加重或者减轻情节时确定具体罚款额度的原则,则适用该法令的规定。
* 行政违法处罚表填写说明。
第68/2025/ND-CP号法令中还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为家庭、商户、住宅小区的行政处罚表格内容填写说明如下:
- 家庭、商户、居住社区信息:记录在组织信息栏目;
- “机构名称”栏目中,如为家庭,则户主姓名后需注明“家庭”字样;如为商业户,则需注明商业户名称;如为住宅小区,则需注明地址后需注明“住宅小区”字样;
- “企业代码”栏中,违规企业为经营户的填写经营户代码,违规企业为家庭及居住小区的划掉;
- 在“投资登记证号码/企业或机构营业执照/营业登记”栏目中,填写“营业登记证号码”(如为企业住户),如为住户和住宅小区,则划掉;
- 在“法定代表人”栏目中,写明户主的全名、企业户主的全名、社区代表的全名,即村、庄、村、邦、奉、普姆、社、住宅组和类似住宅区的负责人或社区同意选举的人。
政策自 2025 年 5 月 2 日起生效
* 2025年5月4日起官员和公务员住宿津贴变更
财政部第12/2025/TT-BTC号通知对公务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商务旅行津贴和会议费用(包括住宿津贴)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具体而言,自2025年5月4日起,住宿补贴将从每天20万越南盾增加到每天30万越南盾,增加10万越南盾。
每日出差住宿费的发放,实际出差时间、路程及内部支出管理均以实际出差时间计算。本通知不改变每日出差住宿费的发放方式,但增加了路程标准。

* 自2025年5月5日起,越南与外国大学开展3种形式的培训合作
第07/2025/TT-BGDDT号通知规范了越南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在本科、硕士和博士阶段的培训合作,具体如下:
1. 直接培训环节:总培训项目量的30%以上通过在线培训系统进行。
2. 在线培训对接:确保培训项目总量的50%以上通过在线培训系统进行,且只适用于大学层面。
3、线下和线上相结合的联合培养:总培养量的30%~50%通过线上培养系统进行,适用于本科生、硕士生阶段。
* 自2025年5月5日起,大学招生将取消提前录取办法。
这是第06/2025/TT-BGDDT号通知中关于修改和补充大学和学院学前教育招生规定的引人注目的内容。
因此,第 06/2025/TT-BGDDT 号通函第 2 条第 2 款 c 点废除了第 08/2022/TT-BGDDT 号通函第 16 条第 2 款中的“提前录取计划”一词。
因此,自2025年5月5日起,培养机构将在总体方案的基础上,制定若干个单独招生方式的直接录取方案和增设招生轮次的方案(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