虾和巴沙鱼养殖户的信贷政策
总理刚刚颁布了关于虾类和巴沙鱼养殖户信贷政策的第540/QD-TTg号决定。该决定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虾类和巴沙鱼养殖户、养殖场主、虾类和巴沙鱼养殖合作社等客户,应处理其逾期债务和重组债务,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向信贷机构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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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规定,对于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客户,信贷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对债务进行重组,重组期限最长为36个月(含债务重组期间);对重组后的债务,不收取逾期利息和罚息;优先收取本金,后收取利息;客户已还清本金但未还清利息的,信贷机构应当与客户协商,制定后续年度分步偿还计划;按照信贷机构的规定,免收或者减少贷款利息。
关于因客观和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偿还债务的逾期客户处理问题,决定规定,信贷机构在乡级人民委员会确认客户因客观和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疫情等)陷入困境后,应决定为客户安排为期3年的债务重组。信贷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符合债务重组条件的客户完成债务重组程序,汇总并于2014年7月31日前向越南国家银行报告。
债务暂停期间,信贷机构只计算利息,不向客户收取;若客户在3年后全额偿还本金,则免除利息;若客户未能偿还本金,信贷机构将依法处理。
对于客户在债务清偿时仍未支付的利息,信贷机构将根据现行规定考虑免除或减少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除外)。
同时,信贷机构继续对债务进行分类,并根据债务取消时适用的债务组别计提风险准备。
继续提供新的贷款
越南国家银行将向客户提供与信贷机构已重组债务金额相等的再融资贷款,年利率为0%。再融资期限为364天,每年自动续期,续期期限为3年。越南国家银行将根据信贷机构上报的符合债务重组条件的客户名单,向信贷机构发放贷款。
此外,该决定还规定,信贷机构可以根据有效可行的经营计划,不依赖于已经按照本决定规定处理的债务,继续考虑向客户提供恢复生产经营的新贷款。
据chinhphu.vn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