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按三种方式分类。
政府颁布了第60/2024/ND-CP号法令,规范市场发展和管理。
本法令规定了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和机制,包括:市场建设的投资(包括新建、修缮、更新建筑工程);市场管理和市场经营活动的组织;国家投资管理的市场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开发利用。
该法令按照业务、规模和资本三种方法对市场进行分类。

按业务方式划分的市场
批发市场是具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功能的市场,并符合以下条件:
- 规模(面积):市场占地面积至少为10,000平方米2不包括场地、道路、停车场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面积。
- 地理位置:各种交通连接,货物流通便利。
- 项目类别包括:
基本工程:停车场、供排水及废水处理、废料收集处、盥洗室及仓库、货物收集停车场;
技术要求:防火防灾、食品安全与环境保护、依法应对气候变化;
主要区域类别:按各行业细分的商品交易区(包括批发区和零售区);办公总部区;检验、控制、检疫区(进出口动植物源性货物)、追溯和质量管理区;货物分类及初加工、加工、包装、装箱区;货物收发货仓库;支持基本服务的服务区以及卡车和集装箱的装卸区。
本条例施行前已投资兴建并正在运营的批发市场,可按照投资项目继续运营。
人民市场是一个买卖和交换人们生产、种植和交易的商品的市场,用于满足人们的日常需求的常见必需品。
按规模划分的市场分类
一级市场:市场拥有营业点400余个,按规划投资扎实建设。
具有与市场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市场面积;组织起码的车辆停放、公共卫生等活动。
二级市场:它是一个拥有200至400个商铺的市场,根据规划投资建设实体或半实体建筑。
具有与市场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市场面积;组织起码的车辆停放、公共卫生等活动。
三级市场:经营场所数量在200个以下或尚未投资建设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的市场;市场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具备举办公共卫生等最低限度活动的条件。
按资金来源划分的市场
该市场由国家预算投资。:投资建设、组织管理和市场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及有关法律规定。
国家投资管理的市场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开发,依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市场投资来自非国家预算来源(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来源):投资建设、组织管理和市场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市场管理机构
市场管理机构包括:市场建设投资人;投资、经营、开发、管理市场的企业和合作社;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承担市场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任务的组织;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市场基础设施资产开发的组织。
市场规则
市场规章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市场开放时间;市场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市场人员进出市场进行交易、买卖、参观、执行公务的规定;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规定;消防、防灾、防灾、治安管理规定;市场安全秩序规定;环境卫生、食品安全规定……
法令明确规定,市场规则必须公开、清晰地张贴在市场内易于看到和观察的地方,并且必须向在市场上做生意的商贩宣传。
在市场内买卖、交换商品和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以及相关组织、个人必须遵守法律和市场规则的规定。
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场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处理。
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示范法规,统一制定市场法规,并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