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业主“象头鼠尾”借政策东风!

2019年,由同海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的“家庭木材加工出口厂”项目获得延期,并免除土地租金10年以上。紧接着,投资者“经济合作”,允许另一家企业在项目用地上自由经营,而自己每年却享受数十亿越南盾的利润。

7月20日至28日,义安电子报刊登文章《同海工业园区的“象头老鼠尾”项目》、《同海工业园区的“象头老鼠尾”项目犯了什么错误?》。

为了让读者了解同海发展有限公司如何享受政策,首先要明确“家庭及出口木材加工厂”项目延长工期及免除土地租金的手续。

具体情况如下:2016年3月2日,东海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黄梅镇琼立乡新明村)的民用及出口木材加工厂投资项目,获得东南经济区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投资登记证书(编号:2037241126)。具体许可证上载明的项目实施进度为:“2016年第一季度,实施项目建设及设备采购;2016年第二季度,项目投入运营”。然而,该项目随后被“冻结”。

Bìa những bài viết về Dự án “Xưởng chế biến gỗ gia dụng và xuất khẩu” trên Báo Nghệ An điện tử.
乂安电子报关于“家庭木材加工出口工作坊”项目文章的封面。

2018年,民用及出口木材加工厂投资项目是东南经济区投资项目之一,已由省跨学科检查组“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投资、建设和土地相关法律规定(检查结果已获省人民委员会2018年12月26日第5732/QD-UBND号决定批准)。根据2019年1月3日第5732/QD-UBND号决定,东南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已颁发第09/QD-KKT号决定,批准同海发展有限公司将投资工期延长24个月。具体来说,东南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批示:“批准延长由同海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的在黄梅市琼立乡投资建设民用及出口木材加工厂的项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登记证编号2037241126,由东南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3月2日首次颁发;批准延长期限后的项目实施进度如下:自2018年6月13日起,期限为24个月,要求投资者在2019年第一季度完成投资、土地、建设等剩余手续,于2020年6月13日完成项目并投入运营”。

2019年4月25日,东南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第107/QD-KKT号决定,将土地租赁给同海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实施在同海工业园区投资兴建民用及出口木材加工厂的项目。2019年5月27日,东南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与同海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第09/HDKT-KKT号土地租赁合同,当时,黎长世先生为该公司董事兼法人代表。根据合同,同海发展有限公司将租赁土地19,995平方米。2位于琼立乡黄梅镇同海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负责缴纳年度土地租金;按照投资登记证书中规定的正确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

不久之后,2019年6月7日,东南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又颁布了第153/QD-KKT号决定,关于“免除同海发展有限公司在义安省黄梅镇琼立乡同海工业园区投资兴建民用及出口木材加工厂项目的土地租金”。根据该决定,同海发展有限公司可免除19995平方米土地的租金。2土地租赁期限为10年11个月(自2019年6月起至2030年4月底)。决定还明确了免税理由和免税依据;同时,依据第35/2017/ND-CP号法令第8条5款的规定,同海发展有限公司必须按照土地租赁决定和土地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正确用途管理和使用土地,否则,必须将免税的土地租金上缴国家预算。

作为“暂停”项目的投资者,同海开发有限公司曾短暂地被考虑批准延长工期、完成土地租赁手续、免除土地租金……因此,该项目受到了东南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的“全面关注”。然而,同海开发有限公司仍然没有实施该项目。在收到第153/QD-KKT号决定免除土地租金近4个月后,同海开发有限公司仍然违反了第09/HDKT-KKT号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不得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的规定。具体而言,该公司已转让了19995平方米土地。2项目土地给明隆68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清化省静嘉县)享受每月的“利润”。

Hợp đồng thuê đất số 09/HĐKT-KKT và Quyết định số 153/QĐ-KKT miễn tiền thuê đất cho Công ty TNHH Phát triển Đông Hồi.
土地租赁合同号09/HDKT-KKT和决定号153/QD-KKT,免除同海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租金。

这一内容已在2019年10月4日同海发展有限公司(时任经理阮氏花女士)与明隆68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02/2019/HDHTKT/ML-HD的经济合作合同中明确。合同期限为10年。合同中明确,同海发展有限公司以项目土地和法人身份出资,投资兴建一座用于民用和出口用途的木材加工厂(第5条)。同时,负责移交土地和文件,确保工厂的建设;办理通往项目用地的道路铺设、电力连接、环境影响评估、消防等手续;提供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文件;向东南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缴纳年度土地租金和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费;负责项目的合法性(第4条)。

凭借上述“经济合作”中的“贡献”,同海发展有限公司将在前5年获得利润18亿越南盾/年;后3年获得利润21.6亿越南盾/年;后2年获得利润24亿越南盾/年。具体内容载于第02/2019/HDHTKT/ML-HD号经济合作合同第三条(经营成果分享):甲方(即同海发展有限公司-PV)每月将获得利润1.5亿越南盾(若利润总额不足以支付甲方,则乙方(明隆68贸易服务有限公司-PV)须全额支付)。 5年后,乙方将向甲方支付固定利润1.8亿越南盾/月,计算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10月1日止。上述期间结束后,乙方将向甲方支付固定利息2亿越南盾/月。乙方将于每月5日至10日将利息转给甲方。

第三条还规定: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支付10亿越南盾的定金,作为乙方建设工厂的保证金。如乙方收到甲方​​交付的场地超过3个月而未投入建设,则乙方将损失支付给甲方的10亿越南盾的定金及乙方已发生的费用。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可因乙方违约而单方面解除与甲方的合作合同。该定金将从乙方收到甲方​​交付的场地之日起6个月后从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利润中扣除(乙方将每月分批扣除)。扣除上述所有定金后,乙方应在下个月继续按照第三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利润。

从经济合作合同号02/2019/HDHTKT/ML-HD中的信息可以看出,由黎长世和阮氏和两位董事领导的同海发展有限公司根本没有实施投资民用和出口木材加工厂项目的意图。他们只是准备并完成了由东南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代表的国家颁发的实施该项目所需的文件和程序,然后寻找合作伙伴进行“销售”,并在10年内每月赚取1.5亿至2亿越南盾的利润,与项目实施期间免征土地租金的期限一致。

Trang đầu Hợp đồng hợp tác kinh tế số 02/2019/HĐHTKT/ML-HĐ giữa Công ty TNHH Phát triển Đông Hồi với Công ty TNHH Thương mại và Dịch vụ Minh Long 68.
主页 同海发展有限公司与明龙 68 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经济合作合同编号 02/2019/HĐHTKT/ML-HD。

东南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被问及:该项目是否滥用国家政策?答案是肯定的!该负责人还表示,为此,在检查记录以及委员会于2022年7月12日向黄梅镇人民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对同海开发有限公司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第885/KKT-KHDT号文件中,都指出了违规行为,并建议采取纠正措施。具体内容为:“根据第91/2019/ND-CP号法令第19条第6款b点规定,在违规期间,迫使土地使用权出资人缴纳其因土地使用权出资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