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到新住所不需要更改车辆登记。
根据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机动车迁入新居住地(跨省、跨市)不再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六条,公安部颁布的第79/2024号通知,取代了第24/2023号关于颁发和吊销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和专用摩托车牌照的通知,规定车主在变更居住地时更改机动车登记的责任已被取消。
车主只需按照现行规定,在车辆登记处办理变更证件和车牌即可。
但车主如有需要,仍可将车辆登记证书变更至新地址。变更车主时,需将车辆登记证书及车辆档案确认申请,向管理机构提交档案确认,然后申报车辆登记,并向新地址的车辆登记机构提交档案确认,进行变更登记。
车辆所有权转移,例如出售、赠与、继承,均须保留车辆登记证和车牌。之后,必须将该登记证和车牌提交给登记机关办理撤销手续。
公民持有拍卖中标号牌的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当持车辆登记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车辆出售后30天内,车主必须收回车辆或将车辆登记证及牌照交还买方。如果车主在出售车辆后未收回车辆,将承担与该车辆相关的任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24/2023号通函规定,公民将总公司地址或居住地变更至其他省、市后30天内,必须到车辆登记办公室办理车辆登记证书和车牌的核发及更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