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不足。
自《环境保护法》(2020年修订)生效以来,义安省各级、各部门、各地方大力落实各项措施,严格管理、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但环境保护工作仍存在诸多不足。
实施同步措施
2020年11月17日,第十四届国会通过了《2020年环境保护法》,该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取代《2014年环境保护法》。该法生效后,省委、省人民委员会立即印发了多份文件,明确中央文件在地方的适用范围。截至目前,义安省已印发了28份文件,用于指导、管理和落实该法的相关内容。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地方也重视开展环境法律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组织和个人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意识发生了积极变化。

2022-2024年期间,省人民委员会已为各级各单位环境事业拨款12660亿越南盾;已为14个应对气候变化项目拨款6233亿越南盾;已为国家新农村建设目标计划拨款365.4亿越南盾。
此外,省人民委员会倡导多元化环保资金来源,动员社会资源,鼓励企业和社区参与。特别是,2023年,省人民委员会继续呼吁投资者实施“至2030年全省投资项目清单”中的“义安省东南部经济区垃圾处理厂项目,处理能力10万吨/年,总投资5000亿越南盾”和“荣市及兴原县周边县市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投资项目,处理能力2.7吨/日,总投资1500亿越南盾”。
同时,宣传推介投资经营环境,向国内外单位推介义安省的潜力、优势和招商引资政策。

目前,韩国WEKOTEC株式会社已全额赞助其生产的水质监测系统设备(WECO-AiO-WQMS),用于南甘工业园区和黄梅一工业园区的中央污水处理厂的废水自动连续监测。目前,上述两座污水处理厂的自动连续监测线路已按规定接入农业与环境部(DARD)。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EIA)、环境许可证等审批工作认真严格。基础设施投资者以及经济区和工业园区设施对环境保护法的遵守情况显著改善。截至目前,全省100%的工业园区已建成符合环保标准的集中污水处理系统,100%的新建投资项目在投产前均已获得环保备案和审批。

关于废物管理,据统计,义安省每天产生约1,843.58吨废物;城市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总量达到97.6%,农村地区达到85.15%。
缺点
可以看出,我省对2020年环境保护法的重视和贯彻实施已产生积极社会影响,有助于改善环境状况。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解决。
因此,义安省不同程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仍然频发。2022-2024年期间,该省有关部门开展了多次检查,发现并处理了多起案件和多起违法行为。

其中,农业与环境厅对68家单位进行了36次检查;检查了62家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单位;对6家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选民和媒体的反馈意见;对129家畜牧场进行了指导和环境整治。检查结束后,省人民委员会建议省人民委员会作出决定,对3家单位处以罚款,罚款金额达6.7亿越南盾。
农业与环境厅总监还发布了27项决定,对27家机构处以罚款,罚款总额超过10亿越南盾;责令5家机构缴纳检查费,罚款总额近2800万越南盾。县人民委员会处理了来自新闻、信访和热线反映的150件内容;组织检查,对36家机构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为16.936亿越南盾。省警察局检查了70家机构,处以70笔罚款,罚款总额为16.10亿越南盾;发现并处理了640起案件,680名违法者,罚款总额为85.33亿越南盾……
此外,全省一些关键环境指标增长缓慢,未达预期。例如,2022年严重污染设施彻底治理率为87%,到2023年和2024年仅提高到88%;新增治理项目的农药残留点率为44.8%;2024年污水处理系统达标的产业集群率仅为40%;生活垃圾处理达标率呈下降趋势,由2022年的79.9%下降到2023年的72.6%,2024年略有回升,为79.08%……

目前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服务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基础设施体系仍然非常有限。工业集群、手工艺村和V类城镇没有单独的污水处理系统。许多地方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环境。污水排放系统也与雨水排放系统共用,缺乏明确的区分。
空气监测系统仍然缺乏,且不同步。全省只有一个自动空气监测站。尽管做出了许多努力,但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仍然不足。垃圾填埋场距离不保证,处理技术落后,填埋场超负荷运转。许多地方,尤其是在农村和山区,仍然存在自发填埋的问题……
此外,垃圾源头分类的实施——这是法律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的——也严重拖延。基础设施尚未投入,民众尚未得到充分的信息告知,准备工作也仍处于碎片化状态。

根据2024年网络监测结果,义安省地表水水质在部分有机、无机和微生物参数中继续出现污染迹象;造成环境污染的设施和历史遗留的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处理仍进展缓慢……
可以看出,2020年《环境保护法》有望成为国家环境管理的一大进步。然而,其实施效果不佳、不一致且进展缓慢,导致环境污染风险日益严重,影响到人民健康和地方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要使《环境保护法》发挥应有的效力,必须加强检查,严惩污染行为;必须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各级政府部门必须更加果断地指导和行动;广大群众和企业必须提高环保意识,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只有这样,环境才不会成为发展的“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