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关于加强防火扑救工作的电报

June 20, 2014 20:12

政府总理刚刚发出批示,要求各部委、各行业、各地方加强防火、灭火和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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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报内容如下:

近年来,在政府和总理的坚强领导和指导下,在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积极参与下,消防、灭火和救援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国家管理的效力和效率以及消防法律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审查工作得到加强;全民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得到广泛推动和发展;消防警察力量在组织、机构和设施、设备和工具投入方面逐步得到改善。由此,消防安全工作得到加强,火灾爆炸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有效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事业。

但是,防火、灭火和救援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较大火灾多起,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安全秩序、生产经营活动、投资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其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机关、团体、企业和个人对防火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够;防火宣传教育和预防工作不够经常性;对防火法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够严厉深入,没有坚决要求机关、企业和个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没有及时纠正防火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

为积极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特别是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大型火灾爆炸,政府总理要求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有效指导实施以下紧急措施:

1.信息和通信部指导媒体增加报道、宣传、普及和教育消防知识、法律法规、逃生救援措施及处理方法、打击违反消防规定的措施,使有关单位、企业和群众知晓并自觉遵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负责任的行为和严重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在媒体上公开批评,进行普遍的预防教育。

2.公安部主持并配合各部门、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加强对消防违法行为查处的指导。对于严重违反消防法规、造成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要坚决停业或停止营业;对于因责任不力而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的单位,以及其他有犯罪嫌疑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查处,严肃处理。

3.建立跨学科团队由各部委、各行业、各级人民委员会领导带队的检查团对各单位、场所的消防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尤其要重点检查火灾爆炸风险较高的重点场所,如市场、购物中心、火灾爆炸风险较高的大型生产企业以及安全秩序状况不佳的各类工商业。检查过程中要重点查找消防工作中的漏洞、缺陷、严重违法行为及其原因;同时,要严肃追究各机关、组织、场所负责人对违法行为的责任,坚决要求场所立即纠正存在的消防缺陷和不足。对于场所自身无法克服的违法行为和问题,各部委、各行业、各省人民委员会要集中力量,督促其全面整改,并进行总结,使各机关、组织、企业、场所的消防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全面检查期限为即日起至2014年8月30日止。全面检查结束后,各部委、各行业、地方应于2014年9月15日前向政府总理(通过公安部)报告检查结果。

4.各部委、各行业、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导各机关、组织、单位及其所属设施加强防火灭火工作。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迅速调动力量和手段,同步采取措施,积极配合、密切配合消防、警察力量,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消除事故后果,稳定局势,引导舆论导向,不让敌对势力和不良分子有机可乘,进行破坏。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时,各部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省级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向政府总理负责。

5.各部委、各行业、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加大力度落实政府总理关于批准2020年及2030年展望消防警察基础设施体系总体规划项目的2012年8月17日第1110/QD-TTg号决定、关于规范消防警察救援工作的2012年10月15日第44/QD-TTg号决定。

6.财政部、计划投资部密切配合公安部审议并优先安排资金,增加对消防、灭火救援警察部队装备的投入。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要重点解决城市消防水源问题;规划消防、灭火救援警察部队体系发展,拨付土地、资金和预算,在重点经济区、重点地区建设消防、灭火救援警察部队;推进社会化建设,支持消防、灭火救援警察部队的资金、装备和手段,确保其能够完成地方特别是火灾爆炸重点区域和设施的灭火救援任务。

公安部将主持并配合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检查督促认真落实本批示,并向总理报告结果。

据chinhphu.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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