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市雄东乡获得新农村建设标准认可
(Baonghean.vn)——根据 2003 年 1 月 26 日《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政府总理2009年4月16日第491/QD-TTg号决定,关于公布国家新农村标准;政府总理2013年2月20日第342/QD-TTg号决定,关于修改国家新农村标准若干标准;政府总理2010年6月4日第800/QD-TTg号决定,关于批准2010-2020年阶段国家新农村建设目标计划;政府总理2014年3月41日第372/QD-TTg号决定,关于审议认定和公布达到新农村标准的地方;
根据农业与农村发展部 2013 年 10 月 4 日第 41/2013/TT-BNN&PTNT 号通知关于指导实施新农村地区国家标准的规定;考虑到荣市人民委员会 2014 年 6 月 25 日第 2988/TTr-UBND 号意见中的建议、农业与农村发展局 2070/TTr-SNN 号意见中的建议,
2014 年 7 月 4 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承认该乡为新农村标准的提案的 VPDP 号决定,2014 年 7 月 9 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承认该乡为新农村标准的 3200/QD-UBND 号决定,
决定:
第一条根据国家新农村标准,乂安省荣市雄东乡于2014年被认定为达到新农村标准。
第二条荣市和雄同乡新农村建设国家目标计划指导委员会负责在未来时期继续保持和提高已达到的标准的质量。
第三条本决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各厅、直属部门、行业主管,省竞赛奖励委员会主任,省新农村建设国家目标计划协调办公室主任,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雄东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及有关机关、单位领导负责落实本决定。
TM. 省人民委员会
主席
阮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