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部原副主任被判入狱9年
山罗省人民法院以“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利益”为由,判处原教育培训部副部长陈春安有期徒刑9年。
被告人罗文黄(原教育培训部考试与教育质量管理司副司长):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因“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合计刑期21年。
阮氏红娥(原考试科长):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合计刑期19年6个月。
山罗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考试作弊案。 |
甘氏文山(原教育培训部政思处副处长):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共计10年。
邓友水(原苏孝中学副校长):有期徒刑8年,杜克雄(原中校,山罗省警察局内部政治保卫局警官):有期徒刑3年,阮清仁(原考试和教育质量管理司副司长):有期徒刑30个月,丁海山(原少校,原山罗省警察局内部政治保卫局教育组副组长):有期徒刑2年,均因“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罪名。
阮明科(原山罗省警察):有期徒刑 8 年,陈文典(教师):有期徒刑 9 年,黄氏清(原琼牙县农民协会干部):有期徒刑 3 年,缓刑,罗氏长(自由职业者):同样因“行贿”罪名被判处 30 个月缓刑。
人民法院认为,山罗省教育培训局副局长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指使阮氏红娥违反职责,提高13名考生的成绩。
被告人颜某在考试结束后不立即指示封存试卷,即默许了其他被告人将选择题试卷带回家修改成绩,创造了条件。
山罗省教育培训部原副部长陈春燕。 |
被告人颜某还在教育培训部督查组到岗后,指示删除电脑中的改卷数据;直接在墓地中刻录备份考试数据的光盘,消除犯罪痕迹。
在整个调查和庭审过程中,被告均未承认犯罪。但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其他被告人供述的一致性,认定陈春燕将13名考生名单提供给下属,是为了提高他们的分数,而不是像被告人所说的那样考虑分数。
虽然被告人颜某没有直接参与批改、提高考试成绩的工作,但根据其职务和作用,认定被告人颜某在整个案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应当对选择题试卷的处理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