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建议,土地法修正案应纳入处理未经适当授权授予的土地的规定。
(Baonghean.vn)- 11月3日,第十五届国会第六次会议在会议厅讨论了《土地法(修正案)草案》中若干有不同意见的内容。国会主席、政治局委员王廷惠同志主持会议。

乂安省国会专职代表陈一明先生在研读经过多次修改的《土地法修正案》时表示,他担心,提交给第十五届国会第六次会议的法律草案不再规定对2004年7月1日前未经适当批准划拨但尚未建设住宅的住宅用地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对此类土地的回收和处理作出规定。
同时,提交给国会专职代表会议(2023年4月会议)的《土地法(修正案)》草案、第六次会议前向国会代表团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以及政府在本次会议上报告提交的法律草案均提及了这一内容。

义安省代表团代表表示,扩大土地使用权证颁发范围,对那些未经批准分配土地用于居住,但因故尚未建房的家庭和个人,也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这是适当的,确保对所有主体的公平;特别是对那些没有房产,但已根据政府2017年1月6日第01/2017/ND-CP号法令关于修改和补充第42/2014/ND-CP号法令若干条款获得证书的人。
“因此,我建议研究并继续保留上述规定,以方便人们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国家对土地的管理”,陈一明先生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同时建议:“如果不予采纳,我要求负责审查和起草的机关明确说明取消该规定的理由”。

关于《土地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农林企业管理和使用土地的问题,陈一明表示,越共中央第18号决议提出了到2025年实现的一系列具体目标,其中包括从根本上解决国有农林农场土地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因此,该代表认为,法律草案中规定“省人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查所管理的农林公司土地使用现状”有2点不恰当。
首先,18号决议尚未完全制度化,因为没有明确规定在2025年之前完成对国有农林场土地的审查。
同时,该代表认为,该规定仅在一定时期内(自法律生效之日起至审查完成之日止)适用,并非定期适用,因此将该规定置于“土地使用制度”一节并不合适。
“因此,为确保该法律文件的长期适用性,建议起草机构研究并更明确地规定审查的时间限制,并将其纳入第26章:过渡条款、实施条款”,义安代表团代表说。

陈一明还表示,土地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由政府规范过渡性案件的做法并不恰当。
因为在法学中,过渡性规定是对新法施行前必须适用旧法的案件或者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的规定,那么什么时候适用旧法,什么时候适用新法。
因此,过渡性规定非常重要,关系到法律的适用,历来都是在过渡性规定的文件中直接规定的。
基于此分析,他建议起草、审查机关认真审查,找出需要立即移送在本法草案中规范的案件。
段义安代表也高度赞同此前部分国会代表所作发言的意见,建议国会考虑在本次会议上通过土地法(修正案)草案,以便有时间进行审议并解决其中存在的困难和不足,以最慎重的方式选择国会常务委员会所提出的方案,因为这是一项对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影响重大的法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