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建议,土地法修正案应纳入处理未经适当授权授予的土地的规定。
(Baonghean.vn)11月3日,第十五届国会第六次会议在会议厅讨论了《土地法修正案(草案)》中若干有不同意见的内容。会议由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会主席王廷惠同志主持。

乂安省国会专职代表陈一明在研读多次修改后的《土地法》修正案草案时表示,提交第十五届国会第六次会议的法律草案不再规定对2004年7月1日前未经适当批准划拨但未建设住宅的住宅用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对此类土地的回收和处理作出规定,对此他表示担忧。
同时,提交给国会专职代表会议(2023年4月会议)的《土地法(修正案)》草案、第六次会议前向国会代表团征求意见的《土地法》草案以及政府在本次会议上提交的报告所提出的《土地法》草案均提及了这一内容。

乂安省代表团代表表示,扩大土地使用权证颁发范围,对未经批准分配土地用于居住,但因故未建房的家庭和个人,仍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这是适当的,确保对所有主体的公平;特别是对那些没有房产,但已根据政府2017年1月6日第01/2017/ND-CP号法令,关于修改和补充第42/2014/ND-CP号法令若干条款,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人。
“因此,我建议研究并继续保留上述规定,以方便人们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国家对土地的管理”,陈一明先生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同时建议:“如果不予采纳,我要求负责审查和起草的机关明确说明取消该规定的理由”。

关于土地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农林公司管理和使用土地的问题,陈一明表示,越共中央第18号决议提出了到2025年实现一系列具体目标,其中包括从根本上解决国有农林农场土地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因此,该代表认为,法律草案中规定“省人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查所管理的农林公司土地使用现状”有2点不恰当。
首先,18号决议尚未完全制度化,因为尚未明确规定2025年完成对国有农林农场土地来源审查的最后期限。
同时,该代表认为,该规定仅在一定时期内(自法律生效之日起至审查完成之日止)适用,并非定期适用,因此将该规定置于“土地使用制度”一节并不合适。
“因此,为确保该法律文件的长期适用性,建议起草机构研究并更明确地规定审查的时限,并将其纳入第26章:过渡条款、实施条款”,义安代表团代表说。

陈一明还表示,《土地法修正案》赋予政府规范过渡性案件的权力,这是不恰当的。
因为在法学中,过渡性规定就是对新法施行前必须适用旧法的案件或者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的规定,那么什么时候适用旧法,什么时候适用新法。
因此,过渡性规定非常重要,关系到法律的适用,历来都是在过渡性规定的文件中直接规定的。
基于此分析,他建议起草机构认真审查,找出需要立即移送在本法草案中规范的案件。
段义安代表也高度赞同此前部分国会代表所作发言的意见,建议国会考虑在本次会议上通过土地法(修正案)草案,以便有时间进行审议并解决其中存在的困难和不足,以最慎重的方式选择国会常务委员会所提出的方案,因为这是一项对经济社会各个领域都影响重大的法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