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义安代表团代表提出制定人工智能法规的原则
11月30日上午,国会在会议厅讨论《数字技术产业法》草案。国会副主席阮德海主持会议。

鼓励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但要朝着正确的方向
越南国会法律委员会常委、义安代表团代表黄明孝在讨论会上表示,在人工智能应用快速发展、带来诸多好处和问题的同时,法律草案中对人工智能进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他表示,这一法律框架的规定既要确保鼓励和为人工智能的发展创造条件的原则,也要有规定确保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在此基础上,针对现行法律草案中关于此内容的规定,义安省代表认为需要制定更为具体的规定。
因此,在促进人工智能发展方面,法律草案将人工智能系统分为高风险、高影响和低风险三类,但这种分类的目的并未明确。
“我们建议按照层级划分,增加这一风险管理原则”,他表示,“可以研究对低风险系统进行监管,只要求开发者和服务提供商自我声明遵守人工智能系统建设和发展的相关规定,而不采用事前审核机制,为人工智能系统的发展创造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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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风险系统,在部署前需要经过独立检验制度,并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此外,有必要研究并补充相关法规,建立机制,以减轻开发商和供应商在完全遵守法规但仍发生意外事件时的法律责任。
在加强人工智能发展管理方面,法律草案也需要按照既定原则补充一些规定,增强透明度和问责制。
因此,有必要研究补充规定,要求人工智能系统开发者和供应商提供解释人工智能系统算法运行机制的技术文档,特别是针对高风险系统。
同时,需要规定政府的责任,制定一套透明度指标来评估系统的清晰度,例如,向非技术用户解释人工智能系统的输出的能力。
此外,隐私是人工智能系统应用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然而,据法律草案代表称,其中并未详细提及人工智能系统中的数据处理。
“因此,应该制定法规,要求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者在部署人工智能系统之前进行隐私影响评估,特别是对于高风险系统,”代表黄明孝表示。
有必要制定数字资产法律框架
目前,统计研究报告显示,越南数字资产拥有人数约2000万人,位居世界第二,每年约有1200亿美元的加密货币转入越南。
黄明孝代表表示,如果我们没有针对这种所有制形式的法律框架,我们就会错失数字经济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
然而,在对比法律草案中关于数字资产的规定时,他发现还有待继续完善,特别是需要对数字资产进行具体的分类,以便有差异化的管理,例如:加密货币、代表性数字资产、数字生态系统中的虚拟资产……例如,中国法律完全禁止加密货币交易,但允许其他一些数字资产交易。
黄明孝代表表示,该法律草案仍然缺乏明确数字资产服务提供商责任的规定,从而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这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例如,欧盟法律对数字资产发行人的责任制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例如注册其运营;对发行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数字资产交易和存储平台也必须获得运营许可,并且必须在交易过程中保持信息安全和透明度,”他引用道。

除了上述内容外,黄明孝先生认识到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项目,旨在为实现我国数字化转型的目标建立法律框架,他建议起草机关继续研究和修改整个法律草案,以确保法律草案的条款清楚地体现规范性和政策性,避免仅仅停留在政策宣言的层面,通过草案内容表达出许多笼统的短语,例如“优先发展”,“促进吸引力”,“推动发展”,“鼓励发展”,“拥有支持制度”等。
乂安省代表还引用了法律草案的证据,对立法技术方面的许多内容进行了评论,例如需要解释一些未定义的技术术语(区块链技术、分布式账本技术等);审查删除不必要的法规,这些法规属于政府的责任,但已包含在法律中。
此外,该代表还建议,要通过审议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避免同一问题同时出现在不同的法律草案中,而彼此之间不一致。
此外,在11月30日上午的工作计划中,国会还投票通过了《未成年人司法法》、《关于设立顺化市直辖于中央政府的决议》、《关于海防市市政组织的决议》、《国会关于为胡志明市、岘港市和庆和省的检查、审查和判决结果中的项目和土地问题扫除困难和障碍的具体机制和政策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