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义安代表团讨论法律草案修改补充
5月8日下午,国会代表分组讨论了以下内容:《修改和补充人民法院组织法若干条文的法律草案》、《修改和补充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若干条文的法律草案》、《监察法草案(修正案)》。

讨论中,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有必要修改补充公布法律草案,使党精简机构、撤销区级政府的方针制度化。修改补充后的草案及时解决了此前存在的局限性、困难和不足。
省委委员、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同志参加讨论,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发表了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陪审员的选举,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草案,规定由省级人民法院负责选拔并提出省级人民法院陪审员和区域人民法院陪审员的人数、结构和组成需求,由省级祖国阵线委员会选拔和介绍合格人员,提交省级人民议会选举为省级人民法院陪审员和区域人民法院陪审员。
不过,国会代表泰氏安忠指出,在义安省,预计在各级行政单位设置和建立两级地方政府后,将有大约11个地区法院。因此,加上省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地区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人数将达到11人。相应地,省法院将与省祖国阵线委员会协调,向省人民议会推荐12名人民陪审员,供选举。
代表 Thai Thi An Chung 想知道这是否会是 1 名人民陪审员执行与地区法院和省法院相同的任务,还是会有 12 名人民陪审员,其中包括 1 名省人民陪审员和 11 名地区法院人民陪审员。

为符合地方两级政府模式和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参加法院审判、体现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活动的性质,国会代表泰氏安忠建议,地区人民法院配合辖区内各乡祖国阵线委员会,介绍并提交各乡人民议会选举陪审员。
与选举法院陪审员的工作类似,代表 Thai Thi An Chung 表示,省人民法院陪审员的解职、免职或审判应该下放,以适应两级地方政府的需要,并减轻省人民法院首席法官的工作量。

参加讨论的国会国防安全委员会常委、乂安代表团代表陈德顺少将表示,目前国会也在修改多项与司法有关的法律,因此起草机关与审议机关密切配合,确保最近颁布的《检察机关组织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人民法院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等与司法有关的法律保持一致、统一,避免出现多次修改的情况。
对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草案中关于检察官职称、级别的新规定,陈德顺代表表示,这是恰当的,有利于激励和鼓励检察官在业务工作和履行职责中努力实践、提高认识。
然而,陈德顺代表表达了担忧,并要求起草机构进一步解释取消监察员任命和晋升考试的原因。同时,应制定各级监察员的制度和薪酬水平政策,以激励监察员履行其专业职责。

关于《监察法》草案,国会法律委员会委员、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专职国会代表陈一明先生表示,应明确要求政府总督察向部长、部级机关负责人、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提请具有适当专业知识的公务员加入政府监察局监察组的情况;省总督察向厅长、乡人民委员会主席提请审查、纠正和克服省监察局通过检查发现的属于管理范围的部门、领域和地区的违法行为。
此外,陈一明代表还提出法律草案中需明确的一些问题,涉及动员地方干部参加省、部级督查组的岗位设置、组织结构、职能和任务;制定、公布和指导督查方案和计划的时间表。
此外,要认真研究各级机构调整、建立两级地方政府、停止区级监察活动前后监察工作衔接方面的有关规定,确保制度完善,为监察机关、监察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创造便利条件,不留下法律空白,不制造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