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乂安省代表团讨论土地法(修正案)草案
(Baonghean.vn)-11月14日上午,第十五届国会继续进行第四次会议的工作计划,在国会大厦奠基厅举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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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上午,国会大厦宣弘堂工作会议全景。图片来源:Quochoi.vn |
农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应设限
在讨论《土地法》(修订草案)时,越南国会乂安省代表团专职委员陈一明先生评价说:2013年《土地法》的局限性在于没有明确什么是“为国家和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此次土地法(修正案)草案克服了2013年土地法的上述缺陷,但他认为,它仍然没有完全满足中央执行委员会2022年6月16日第18-NQ/TW号决议的方向,该决议明确规定:“对国家为发展社会经济、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收回土地的权限、目的、范围、条件和具体标准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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乂安省国会专职代表陈日明先生在讨论会上发言。图片:光庆 |
草案第86条的规定与《土地法》第62条相比,扩大了土地收回的范围,但在国家收回土地的目的上仍然不够明确、割裂,容易在适用上产生主观随意性,尤其是在这一问题上,草案并未突出2013年宪法规定的“确有必要”的标准。
陈日明代表表示:“这个问题非常严重,近年来在土地征用、补偿、场地清理、支持和安置等方面造成了诸多困难、障碍和限制。因此,我认为,有必要明确符合国家和公共利益的社会经济发展项目的条件和标准,将其与纯粹以投资者利益为目的的经济发展项目区分开来,避免国家在征用土地时出现主观、机械和普遍的强制措施,从而引起被征地群众的不满;同时,要落实合理的土地征用、补偿、支持和安置机制。”
对于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征用土地的项目,草案第86条规定,征用土地的项目包括城镇项目、农村住宅项目和商品房项目。代表们认为,有必要明确城镇项目和住宅项目的征地标准;因为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令人满意的补偿方案,就会引发投诉,影响安全和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被征地人员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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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上午,乂安省和宣光省国会代表与出席工作会议的省人民议会领导在国会大厦奠基厅进行交流。图片:光庆 |
关于农用地使用限制,该法律草案规定了家庭和个人获得农用地使用权的限制:“不得超过本法第180条第1、2、3款规定的每种土地类型家庭和个人获得农用地限制的15倍”。与2013年《土地法》相比,此次获得的农用地使用权限制提高了5倍。陈一明代表要求起草机构明确说明修改和提高限制的科学性和实践依据,因为他认为,在发展大规模、集中商品农业生产,特别是推行生产机械化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背景下,该规定并不适用,关于获得农用地使用权限制的规定正成为一种障碍。
为解决上述问题,义安省代表团代表建议修改农业用地使用限制条例,只规定农业用地分配限制,不规定农业用地使用权转让限制;并建立严格的管理机制,以确保此类土地的合理使用。
研究补充投资者与民众利益分享机制规定
在讨论《土地法》(修正案)草案时,国会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黄明孝建议起草机构继续研究简化土地行政程序。特别是,相关法律(例如《投资法》、《招标投标法》、《住房法》)起草委员会之间应密切协调,以减少问题,确保土地行政程序与其他行政程序紧密衔接,更重要的是,应责成政府确保该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
乂安省代表团代表还建议,在本次修改中,起草机关应研究补充对人民生活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投资者与人民利益分享机制的规定,为长期恢复和发展民生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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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国会法律委员会常委、国会乂安省代表团代表黄明孝先生在讨论会上发言。图片:光庆 |
“利益分享不仅包括直接支持和损害赔偿,还包括许多其他手段。例如,长期分享项目利润;实行优惠电价;支付环境和生态服务费用;建立社区发展基金……或者采取措施改善受影响人群的收入和生活环境,例如实施卫生和教育项目、支持投资、转换工作岗位。”黄明孝代表说。
同意关于《土地法(修正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项目,对今后一个时期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评价。因此,为确保法律项目质量,乂安代表团代表建议,起草机关、审议机关应协同相关部门,在国会代表讨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法律项目的主要政策问题,重点开展专题研究,如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分配、土地复垦、土地财政等。在此基础上,采取专题讨论的形式,重点明确法律项目的各项内容和各项制度,为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汇报各项内容征求意见奠定基础,并提交国会下届会议审议。
今天上午的工作会议上,国会还投票通过了《监察法》(修正案)和《石油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