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讨论《工会法》草案(修正案)
10月24日上午,国会在会议厅讨论了《工会法(修正案)草案》的多项有不同意见的内容。

国会副主席阮氏清主持会议。乂安省国会代表团由越共中央委员、省委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泰成贵同志率领。
乂安省代表团专职国会代表陈一明在讨论会上发言时表示,通过与基层工会干部选民就《工会法》(修正案)进行接触,很多意见认为,现行法律对基层工会干部的工作时间规定极其不足,仍然比较平均,不适合大型单位、组织、企业等规模和大量职工的需要。

现实中,基层工会干部目前每月利用12小时或24小时工作时间开展工会工作已经十分有限,与资方协商争取更多时间开展工会活动也十分困难,特别是对于员工较多、需要更多时间开展工会活动的机关、机构和企业而言。
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该代表认为,没有必要像法律草案中那样具体规定时间,只需规定一般原则即可:“非专业工会官员有时间履行工会职责,并由雇主支付报酬。所有非专业工会官员的总工作时间根据工会会员人数确定”。

同时,陈一明代表表示,国会应责成越南总工会按照各单位、机关、企业的规模,按照七届国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对基层工会干部的工作时间进行规范,这是合理的,但应研究如何规定适当的数量和时间,确保其可行性。
陈一明代表也赞同上一厅代表的意见,认为法律应该规定:“雇主未经直属上级工会执行委员会书面同意,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合同、解雇、强迫非专业工会干部辞职或调动其他工作……”。

因为草案规定基层工会执委会成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如果按照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很容易要求或者强迫基层工会执委会达成协议,对基层工会干部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基层工会干部被解聘、辞职等,从而产生工会干部不敢为工人争取利益的心态。
乂安省代表团代表表示:“我认为,增加要求直属上级工会执行委员会提供书面意见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基层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

陈一明先生也承认,法律草案的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级工会负责在基层工会干部合同终止时对其进行保护,并建议需要明确有关这一问题的规定。
“我认为,这一内容应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的职责,并修改为:‘非专业工会工作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被用人单位终止、被迫辞职或被非法辞退的情况下,基层工会有责任请求国家主管部门介入;如果获得授权,基层工会可以代表该工作人员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陈一明代表建议道。

陈一明代表也表示赞同国会代表提出的继续维持2%工会基金水平的许多意见,并表示继续合法化这一规定非常必要,确保工会履行对工会会员和工人的职责,履行在建设和谐进步的劳动关系中的职责,为机关、单位和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乂安代表团代表说。
同时,他也评价,草案增加了一些切合实际的内容,例如对困难单位和企业暂停、免除、减少缴纳工会会费的规定。这项政策实施时,工会会费收入预计会有所减少,但届时上级工会在工会会员和基层工会工作人员面临停缴、免缴、减少缴纳会费的情况下,仍会给予支持、保障和维护他们的权益。
10月23日上午的工作计划中,国会还听取了关于修改和补充《健康保险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的审议情况介绍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