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义安省的国民议会代表讨论了《工会法(修订版)》草案。
10月24日上午,国民议会在会场上讨论了《工会法(修订)草案》中的若干内容,各方意见不一。

国会副主席阮氏清主持了会议。义安省国会代表团由党中央委员、省委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泰清贵同志率领。
在讨论会上,义安省国会专职代表陈日明表示:通过与基层工会干部选民就《工会法(修订)草案》进行接触,许多意见认为,现行法律对基层工会干部工作时间的规定极其不足,仍然处于平均水平,不适用于拥有大量员工的大型单位、组织和企业。

事实上,基层工会干部每月只有 12 或 24 个工作小时用于工会工作,这非常有限;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争取更多时间开展工会活动也十分困难,尤其是对于那些需要大量时间开展工会活动的组织、机构和企业而言更是如此。
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该代表认为,无需像法律草案那样具体规定时间长度,只需规定一般原则:“非专业工会干部享有履行工会职责的时间保障,并由雇主支付薪酬。所有非专业工会干部的总工作时间根据工会成员人数确定。”

与此同时,代表陈日明表示,国会应责成越南劳动总联合会按照各单位、机构和企业的规模,按照第七届国会提交的法律草案的方向,规范基层工会干部的工作时间,这是合理的;但应研究适当的数量和时间规定,以确保可行性。
代表陈日明也同意前一位代表在会场提出的意见,即法律应规定:“用人单位未经直接上级工会执行委员会书面同意,不得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合同,解雇、强迫非专业工会干部辞职或调任其他岗位……”

因为按照法律草案的规定,基层工会执行委员会成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如果按照法律草案的规定,用人单位很容易要求或强迫基层工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协议,导致基层工会干部被解雇、辞职等,从而造成工会干部不敢为工人争取权益的心态。
“我认为,增加要求直接上级工会执行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的规定,对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基层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义安省代表团代表说。

陈日明先生也承认,该法律草案中的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级工会负责在基层工会干部合同终止时保护他们,并建议需要澄清这方面的规定。
“我认为,这部分内容应该明确基层工会组织的责任,并修改如下:‘非专业工会成员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被用人单位终止、强迫辞职或非法解雇时,基层工会有责任请求国家主管机关介入;如获授权,基层工会应当代表该成员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代表陈日明建议道。

义安省代表团代表陈日明也表示赞同国会代表们关于继续维持2%工会基金水平的许多意见,他说,继续将这项规定合法化是极其必要的,这能确保工会履行其对工会成员和工人的责任;履行其在建立和谐进步的劳动关系、为机构、单位和企业稳定发展做出贡献方面的责任。
与此同时,他也评估认为,该法律草案增加了一些符合实际情况的内容,例如对面临困难的组织和企业暂停、豁免和减免工会会费的规定。实施这项政策后,预计工会会费收入会减少,但届时,上级工会仍将支持、保护和维护基层工会成员和员工在暂停、豁免和减免会费情况下的权益。
在 10 月 23 日上午的工作议程中,国民议会听取了关于修订和补充《健康保险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的审查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