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讨论《工会法》(修正案)草案
10月24日上午,国会在会议厅讨论了《工会法(修正案)草案》的多项有不同意见的内容。

国会副主席阮氏清主持会议。乂安省国会代表团由越共中央委员、省委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泰成贵同志率领。
乂安省国会专职代表陈一明在讨论会上发言时表示,通过与基层工会干部选民就《工会法》草案(修正案)的投票,许多意见认为,现行法律对基层工会干部的工作时间规定极其不足,仍然比较平均,不适合大单位、组织、企业等规模和大量职工的需要。

现实中,基层工会干部目前每月利用12或24个工作小时开展工会工作已经十分有限,与资方协商争取更多时间开展工会活动也十分困难,特别是对于员工众多、需要大量时间开展工会活动的机关、机构和企业而言。
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该代表认为,没有必要像法律草案那样具体规定时间,只需规定一般原则即可:“非专业工会官员有时间履行工会职责,并由雇主支付报酬。所有非专业工会官员的总工作时间根据工会会员人数确定”。

同时,陈一明代表表示,国会应责成越南总工会按照第七次会议上提交国会的法律草案,根据各单位、机关、企业的规模,对基层工会干部的工作时间进行规范,这是合理的;但应研究规定适当的数量和时间,确保可行性。
陈一明代表也赞同上一届代表的意见,认为法律应该规定:“雇主未经直属上级工会执行委员会书面同意,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合同、解雇、强迫非专业工会干部辞职或调动其他工作……”。

因为草案规定基层工会执委会成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如果按照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很容易要求或者强迫基层工会执委会达成协议,对基层工会干部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基层工会干部被解聘、辞职等,从而产生工会干部不敢为工人争取利益的心理。
乂安省代表团代表表示:“我认为,增加要求直属上级工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意见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基层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

陈一明先生也承认,法律草案中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级工会负责在基层工会干部合同终止时对其进行保护,并建议需要明确有关这一问题的规定。
陈一明代表建议:“我认为,这一内容应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的职责,修改为:‘非专业工会工作人员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被强制辞职或被非法辞退时,基层工会有责任请求国家主管机关介入;经授权,基层工会应当代表该工作人员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

陈一明代表也对国会代表提出的继续维持2%工会经费水平的建议表示赞同,并表示继续将此规定合法化是十分必要的,确保工会履行对工会会员和工人的职责,承担建设和谐进步劳动关系的职责,为机关、单位和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乂安代表团代表说。
同时,他也评价说,草案增加了一些切合实际的内容,比如对困难单位和企业可以暂停、免除、减收工会会费的规定。这项政策实施时,工会会费收入预计会有所减少,但届时上级工会在工会会员和基层工会工作人员面临停收、免收、减收会费的情况下,仍然会给予支持和保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10月23日上午的工作计划中,国会还听取了关于《健康保险法》若干条款修改和补充法草案的审议情况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