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Facebook 上发布生蛆蛋糕,须赔偿 1200 万越南盾
一名人士因未向当局报告,但在 Facebook 上发布有关蛆虫滋生月饼的信息,被勒令支付 1200 万越南盾的赔偿金。
2月6日下午,广南省人民法院就原告越南花仙饼厂业主吴氏碧顺女士(广南省升平县下林镇)与被告阮氏春岛女士(1975年出生,居住于下林镇)之间的“合同外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案进行上诉审理。
据记载,2016年9月15日(农历八月十五),陶女士的女儿阮氏梅菲(2006年出生)从老师那里得到了一块月饼,上面写着“Hoa Sen”。2016年9月16日上午,听到有同学说月饼里有蛆虫,菲菲和同学们就向班主任反映此事。
法院要求 Facebook 账户所有者道歉并支付 1200 万越南盾的赔偿金
当天下午,Ph.放学回家后,切开月饼,发现里面有动物。之后,Ph.拿出手机拍摄,并在阮宣道(阮宣道夫人)的脸书账户上发布了一段视频和7张月饼以及一只在月饼上爬行的动物的照片,并配文:“莲花月饼里有蛆虫爬来爬去,请小心。”
阮女士认为,有关莲花月饼有蛆虫的消息不实,导致莲花面包店的声誉受到影响,收入下降,因此于 2016 年 10 月 4 日向升平县警察局提出报案。
2016年10月6日,升平县警察局认定Ph.的行为构成“传播和交换数字信息,侮辱组织荣誉和声誉”,违反了第174/2013/ND-CP号法令第66条第3款g点(关于邮政、电信、信息技术和无线电频率领域行政处罚的规定)。然而,由于Ph.未达到法定年龄,因此未受到行政处罚。
Facebook上发布的“蛆虫月饼”图片。图片:HT
2016 年 10 月 12 日,Thuan 女士向升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Dao 女士,指控其利用个人 Facebook“传输和交换数字信息,侮辱 Hoa Sen Bakery 的荣誉和声誉”。
2017年9月8日,升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陶女士因影响莲花面包店声誉和生产经营,在阮春岛个人脸书主页及报纸上公开道歉、更正,并赔偿陶女士及其丈夫1200多万越南盾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Dao女士不服,对整个判决提起上诉,而Thuan女士则上诉要求增加赔偿金额。
2月6日下午的庭审中,合议庭裁定,没有证据可以确定陶女士女儿在阮春道的Facebook上发布的月饼是否由莲花面包店生产。Ph、陶女士和证人的证词不足以证明莲花月饼有蛆虫。阮春道在Facebook上发布“莲花月饼有蛆虫”的信息对莲花面包店造成了经济和精神损失。
因此,广南省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被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