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扩张”土地仍可获红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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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01/2017/ND-CP 号法令,修改和补充了一系列有关实施《土地法》的法令。

该法令值得关注的内容之一是,对因违法行为增加的土地面积,国家在按规定处理后,仍将考虑向个人和组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Đất “cơi nới” trái phép vẫn có thể được cấp sổ đỏ

在土地使用者不违反土地法的情况下,将会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本法令修改和补充了2014年5月15日第43/2014/ND-CP号法令中关于实施《土地法》若干条款的规定、2014年5月15日第44/2014/ND-CP号法令中关于调整土地价格的规定和2014年5月15日第47/2014/ND-CP号法令中关于国家收回土地时补偿、支持和安置的规定。

具体而言,与第43/2014/ND-CP号法令相比,第01/2017/ND-CP号法令补充了关于向目前使用土地的家庭和个人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其他附属于土地的资产证书的规定,这些证书的土地面积比土地使用权证件有所增加。

因此,如果重新测量实际土地面积大于《土地法》第100条、本条例第18条规定的已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文件上记录的面积,并且实际土地边界与签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文件时的土地边界相比发生变化,则考虑就增加的土地面积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和其他土地附属物。

因转让、继承、赠与已有证书的土地使用权而增加土地面积的,增加土地面积的转让、继承、赠与手续按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规定办理;原地块已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原地块(未增加土地面积的地块)的换发证书按本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办理,无需土地使用者办理地块整理手续。

其中,法令明确规定,新增土地面积不具备《土地法》第一百条和本法令第十八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文件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土地使用者不违反土地法规定时,新增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土地附属财产的核发、处理,依照本公告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 2014年7月1日前,因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法,造成土地面积增加者,其增加土地面积部分之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附属于土地之财产,依本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 2014年7月1日前,因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而获分配土地,造成土地面积增加者,其增加土地面积部分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土地附属财产之核发、办理及核发,依本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对于2004年7月1日前未经批准划拨的地块,申请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土地附属物证的,如果土地没有争议、符合规划,但在发放土地证时有或者没有房屋,应考虑发放土地证,并按规定履行财务义务。

据 Bao Anh/vneconomy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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