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扩张土地仍可获红皮书

January 15, 2017 07:52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01/2017/ND-CP 号法令,修改和补充了一系列有关《土地法》实施细则的法令。

该法令值得关注的内容之一是,对于因违法行为增加的土地面积,国家在按规定处理后,仍将考虑向个人和组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Đất “cơi nới” trái phép vẫn có thể được cấp sổ đỏ

在土地使用者不违反土地法的情况下,将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本法令修改和补充了2014年5月15日第43/2014/ND-CP号法令关于实施《土地法》若干条款的规定、2014年5月15日第44/2014/ND-CP号法令关于调整土地价格的规定以及2014年5月15日第47/2014/ND-CP号法令关于国家收回土地时补偿、支持和安置的规定。

具体而言,与第43/2014/ND-CP号法令相比,第01/2017/ND-CP号法令补充了关于向目前使用土地的家庭和个人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其他附属于土地的资产证书的规定,发放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件相比有所增加。

因此,重新测量实际土地面积大于土地法第一百条、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文件记载的面积,且实际土地界线与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文件时的土地界线相比发生变化的,应当考虑就增加的土地面积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因转让、继承、赠与已有证书的土地使用权而增加土地面积的,增加土地面积的转让、继承、赠与手续,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原地块已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原地块(未增加土地面积的地块)的补发证书,依照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无需土地使用者办理地块整理手续。

其中,法令明确新增土地面积不具备《土地法》第一百条和本法令第十八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文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土地使用者不违反土地法律规定时,新增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土地附属财产的核发、办理,依照本公告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 2014年7月1日前,因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法规,造成土地面积增加者,其增加土地面积部分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土地附属物之核发,依本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 2014年7月1日前,因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转让而增加土地面积者,其增加土地面积部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土地附属物之核发、办理及核发,依本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根据第二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对于2004年7月1日前未经批准划拨的地块,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土地附属物证的,如果该地块无争议、符合规划,但在颁发证书时有或者没有房屋,则应考虑颁发证书,并按规定履行财务义务。

据 Bao Anh/vneconomy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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