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归人民所有

April 25, 2013 14:30

(Baonghean.vn)-2003年《土地法》实施近10年来,取得了许多积极成果,为有效开发和利用资源,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保障人民权利、防止和处理违反土地法的行为作出了贡献。

为了继续创新土地政策法律,解决土地管理和使用中的困难和不足,越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继续创新土地政策法律,为我国到2020年基本建成现代化工业化国家奠定基础的第19-NQ/TW号决议。

关于《土地法(修正案)草案》第12条,我同意草案中“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为代表所有”的观点。因为:

首先,土地是主要生产资料,是每个国家的特殊资源,不仅是农业、林业、渔业……的生产资料,也是国防安全、工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重要资产。我国是农业国,80%以上的人口是农民,土地是主要的生活来源,全民所有制意味着每个公民都拥有土地所有权,国家是所有者的代表,对土地进行管理,确保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这完全符合越南发展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家代表全民管理和分配土地,确保公平分配过程的规范化,防止少数人占有大多数土地,为人民平等直接地使用土地创造条件,消除利用垄断土地所有权剥削土地使用者的现象。

土地全民所有制的确立是必要的,因为土地与我们先辈建国卫国的奋斗历程息息相关。土地是几代人的血汗,我们不能忽视“土地全民所有”这一观点。这项规定也是对我国土地革命成就的肯定和认可。事实上,现行土地全民所有制制度保障了以农民为主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必要的权利,例如: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转让、出租、转租、继承、抵押、担保、出资、获得补偿、选择土地使用方式、长期使用土地、对土地进行改良和富饶,并终身有效利用的权利……

从土地所有制法学角度看,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具有绝对的优势或绝对的劣势。即使在选择包括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国家,国家仍然在土地所有制的管理和规范中发挥着作用。我党从越南革命的丰富实践中肯定了其中的重大经验教训之一:牢牢举起民族独立和社会主义的旗帜;民族独立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前提,社会主义是确保民族独立的坚实基础;全民所有制制度适应越南发展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的要求,是服务于国防安全、保卫祖国、服务于国家工业化现代化,迈向民富国强、民主公平文明目标的重要资源。

因此,我国土地公有制无论在科学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与政治制度相一致的。


Ho Nguyen Quan(第四军区第二区军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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