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填海土地被非法改作住宅用途,是否可以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
许多家庭几十年前开垦或被分配土地用于种植水稻,后来自愿改种多年生作物或建造房屋。
据广治省黄福东先生介绍,该区部分农户此前从合作社或开垦地获得土地用于种植水稻。由于生产效率低下,这些农户自行改种其他多年生或一年生作物,以发展经济或加快土地转为住宅用地并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红皮书)的进程。
为确保按照规定为原为稻田的地块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董先生向主管部门请求指导如何处理一些具体案例。
他们开垦土地种植水稻,然后自发地改种多年生作物。
第一个案例是阮氏A女士。2025年,她提交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用于在C号地图图幅的B地块种植多年生作物,申请面积为200平方米。
经查明,该土地原用途为A女士自1975年起开垦并用于种植水稻。2008年,A女士擅自将该土地改为种植多年生作物,并自2008年起一直使用至今。
根据2006年的地籍图,该地块被划分为其他稻田用地。然而,根据该区已批准的2025年总体规划图,该地块被划为商业和服务用地。
董先生提出问题:A女士是否是首次获得土地所有权证?如果是,证上登记的土地类型是稻田还是多年生农田?此外,鉴于土地用途变更发生在多年前,且A女士此前从未受到任何处罚,她是否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并被要求将土地恢复原状?
开垦出的土地原本用于种植多年生树木,但未经许可就在上面建造了房屋。
在第二起案件中,2025 年,Vo Van A 先生提交了一份住宅用地 B 号地块、C 号地图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申请面积为 200 平方米。

B地块的土地用途源于A先生自1975年以来对该地块的开垦和多年生作物的种植。2014年6月1日,A先生在该地块上建造了一栋房屋。
根据2006年的地籍图,B地块被划定为多年生作物种植用地。然而,根据该区已批准的2025年总体规划图,B地块被规划为商业和服务用地。
董先生想知道A先生是否符合首次申领土地所有权证的条件?考虑到房屋建设之前已经发生过,而且之前从未受到过处罚,A先生是否会被处罚并被强制恢复房产原状?
该部概述了处理此事的原则。
针对此事,农业和环境部表示,根据行政记录和相关地方法规,该个人提出的问题属于地方当局的管辖范围。
因此,该部没有依据给出具体答复,只能原则上说明一些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权证的颁发,《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目前使用自己开垦的、没有争议的农业用地的住户和个人,应当按照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农业用地分配限额,由国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
如果面积超过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必须向国家租赁。
对于土地使用者没有《土地法》第137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文件,但又不属于第139条和第140条规定情形的情况,可以按照《土地法》第138条的规定考虑向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关于行政处罚,根据农业和环境部第123/2024号法令,对于1993年10月15日之前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予处以行政处罚。土地滥用的认定仅适用于能够确定土地原用途(变更用途之前)的情况,例如国家签发的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土地使用权确认等文件,以及《土地法》第137条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关于填海造地活动,如果填海造地属于《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关于为建设新的经济区或者安置居民而搬迁的项目、清单、文件,且该等项目、清单、文件载有土地使用者的姓名”,则不予处以行政处罚,并按照《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考虑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对于《土地法》第 139 条第 4 款规定的自由土地开垦,如果存在充分证据证明其构成《2024 年土地法》第 3 条第 9 款和第 123/2024 号法令第 13 条规定的侵占行为,则将考虑对侵占土地行为处以处罚。
土地分类由 2024 年土地法第 10 条规定,而根据 2025 年第 151 号政府令第 5 条,区人民委员会主席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权力移交给乡人民委员会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