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维持杨志勇和梅文福的死刑判决
4月23日下午的庭审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代表在法庭上对杨志勇及维纳林斯公司经济违法案件其他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杨志勇死刑。
据此,人民检察院代表在二审中表示,被告人杨志勇是本案的主谋和最积极的作用者,应当受到最高刑罚和最高赔偿。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志勇有期徒刑18年,量刑过轻,应当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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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认定被告人 Duong Chi Dung 没有理由减刑 - 图片:TNO |
至于梅文福,作为越南国家铁路公司总经理,杨志勇的同谋,被告人的刑罚应比杨志勇轻。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梅文福18年有期徒刑,刑期高于杨志勇。
至于陈友昭,他是杨志勇和梅文福的同谋,他签署了批准船舶修理厂项目和购买浮动船坞的申请书。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友昭有期徒刑9年,判决正确,没有理由接受上诉。
对于被告人陈海山、梅文康的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理由不充分,不予受理。
关于被告人黎文阳:法院以故意侵害罪判处被告人黎文阳有期徒刑7年,罪名成立,但赔偿金额150亿越南盾,罚金数额过高,有必要减少对被告人的赔偿数额。
对于被告人黄友德、黎玉进、黎文龙,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对被告人减轻部分刑罚及赔偿。
对于被告人杨志勇犯侵占财产罪,人民检察院表示,在上诉阶段,被告人杨志勇没有诚实承认自己的罪行,尽管他的家人已经追回了47亿越南盾,但考虑到犯罪的危险性,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是适当的。
被告人梅文福也未诚实认罪,其家人已支付35亿越南盾作为赔偿,但考虑到其犯罪的危险性,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梅文福判处死刑是适当的。
对于被告人陈海山,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14年有期徒刑,量刑较轻。至于陈友昭,虽然他没有参与分割财产的讨论,但他从陈海山手中获得了3.4亿越南盾。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陈友昭10年有期徒刑,量刑适当。
杨志勇的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提出了多项辩护理由,为杨志勇开脱,并要求推翻一审判决,重新审查贪污罪的内容。
被告人杨志勇的辩护律师陈廷战律师表示,他出示了最近从新加坡收集的一系列文件,并表示陈海山对杨志勇提出的一系列指控需要重新考虑。
因此,律师联系了吴云晓先生,并获得了他关于此案的证词。具体而言,吴云晓先生在新加坡留学期间认识越南航运公司前董事长阮晋勇先生及其子女。然而,吴云晓先生从未直接或间接地与阮晋勇先生联系或讨论过出售83M号浮动船坞的事宜;他也从未与越南航运公司前总经理阮福先生联系或讨论过出售83M号浮动船坞的事宜。吴云晓先生仅在赵先生、孙先生和一名翻译的陪同下,前往河内越南航运公司总部礼节性拜访过阮福先生。
律师表示,上述陈述与杨志勇在调查期间的陈述一致。
此外,AP公司总经理介绍,购买83米浮船坞的程序谈判是由我和越南国家航运公司代表在陈海山先生的带领下进行的。
陈廷战律师在辩论结束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查侵占财产罪的内容。
此前,被告人杨志勇的辩护律师Thang律师辩称,杨志勇本人并未决定船舶修理厂项目的投资或浮动船坞的购买,因为他只是董事会成员。如果杨志勇不同意该政策,但董事会仍然同意,杨志勇就必须承担责任。由此,律师建议宣告越南航运公司前董事长杨志勇“故意不当行为”罪名不成立。
根据L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