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条例草案
交通运输部正在起草一项法令,规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征收。

草案对国家作为所有者、直接管理经营的全民所有制高速公路上行驶车辆的收费提出了规定。
公路收费实施条件
草案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国家代表、国家直接管理经营的高速公路,实行收费公路,包括:
1- 公路满足以下条件:
— 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规程及其他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进行设计、投资建设;
- 按照公路法、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完成移交并投入运营。
2-《公路法》生效前已确定投资政策的高速公路,投入运营时,如未完全具备《公路法》第45条第1款、第47条第2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费站基础设施、软件系统、收费设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高速公路上按位置设置的休息站公共服务工程;交通管理和运营的技术基础设施、技术设备等建设、安装完毕后,方可收取通行费。
高速公路收费实施时间
根据草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速公路,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社会经济状况和管理需要,编制收费高速公路资产开发方案,并依照公共资产法和专门法律的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收费时间、收费路线、收费标准在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开发项目中具体确定。
5组收费科目
根据草案,公路使用费的征收对象是在全民所有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由国家代表所有者直接管理和使用。公路使用费的征收对象分为以下五类:
- 第 1 组包括以下类型的车辆:12 座以下的汽车、载重量 2 吨以下的卡车;公共客运巴士;
- 第 2 组包括以下类型的车辆:12 至 30 个座位的车辆;载重量为 2 吨至 4 吨以下的卡车;
- 第 3 组包括以下类型的车辆:31 座及以上的车辆;载重量为 4 吨至 10 吨以下的卡车;
- 第 4 组包括以下类型的车辆:载重量为 10 吨至 18 吨以下的卡车;运载 20 英尺集装箱货物的卡车;
- 第 5 组包括以下类型的车辆:载重量为 18 吨或以上的卡车;运载 40 英尺集装箱货物的卡车。
草案明确规定,拥有、使用或者管理上述应当缴纳公路使用费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公路使用费,但免缴的除外。
豁免科目
根据草案,在国家所有和直接管理经营的公路上行驶,免收公路通行费的主体包括:
1-救护车。
2-消防车。
3-国防专用车辆包括车牌为:红底、白色凸字、数字,配备国防专用设备的车辆(包括:油罐车、起重车、行军运送武装部队的车辆,指12座及以上乘用车、后备箱设有座椅的有盖运输车、监察车、军事检查车、押送囚犯专用车、救援车、卫星情报车和其他国防专用车)。
4- 服务于安全保卫的专用车辆包括公安部、省、市警察、区、县警察的车辆:
- 交通警察巡逻车具有以下特点:车顶有旋转警灯,车身两侧印有“TRAFFIC POLICE”字样;
- 113号警车车身两侧印有“POLICE 113”字样;
- 流动警车车身两侧印有“MOBILE POLICE”字样;
- 军队、警察和检察机关的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必须使用法律规定的优先信号之一;
- 有顶棚的运输车辆,后备箱内装有座椅,用于运送执勤警察;
- 运送囚犯的专用车辆、救援车辆和救护车必须根据专用车辆法的规定配备识别标志。
5-殡葬服务专用车辆,包括:
——用于殡葬服务的专用结构车辆(包括:灵车、用于存放和运输遗体的冷藏车);
- 殡葬相关车辆(包括:灵车随行客运车辆、花车、载照车辆)是指仅用于殡葬活动的车辆,持有载有殡葬服务单位名称的车辆登记证书,殡葬服务单位书面承诺该类车辆仅用于殡葬活动,并向电子支付服务商提交承诺书(具体车辆种类及车牌号码)。
6- 车队有一辆交通警车带路。
7- 警察和国防军车辆使用国家道路票。
通行费金额、高速公路使用费
根据草案,应缴纳的公路使用费数额根据车辆类型、实际行驶距离(公里)以及每种车辆对应的费用(越南盾/公里)确定。
拟对在由国家为所有者、交通运输部(经营管理部)直接管理运营的全民所有制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征收公路使用费,具体如下:
单位:越南盾/车.公里
团体 | 可充电车辆 | 1级 | 2级 |
1 | 12座以下汽车、载重量2吨以下货车;各类公共客运车辆; | 1,300 | 900 |
2 | 12座以上30座以下的车辆;载重量2吨以上4吨以下的货车; | 1,950 | 1,350 |
3 | 31座及以上车辆;载重量4吨至10吨以下的货车; | 2,600 | 1,800 |
4 | 载重量10吨至18吨以下的货车;载运20英尺集装箱货物的货车; | 3,250 | 2,250 |
5 | 载重量18吨及以上的卡车;载运40英尺集装箱货物的卡车。 | 5,200 | 3,600 |
在由国家为所有者、由地方直接管理和运营(由省人民委员会管理和运营)的全民所有制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征收的高速公路使用费由省人民议会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各高速公路路线、路段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主管部门核准的资产开发计划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