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7天调整一次汽油和石油价格
汽油、油品价格管理时间由10天压缩为7天,并于每周四进行。
每周四进行价格管制
11月17日,政府颁布了第80/2023/ND-CP号法令,修改和补充了第83号和第95号法令中关于汽油和石油贸易的若干条款。
关于定价公式及方法汽油价格管理该法令将审查和公布从国外运输汽油和石油到越南港口的费用、从国内炼油厂运输汽油和石油到港口的费用以及从国内生产源计算汽油和石油价格的溢价的时间从6个月调整为3个月,以确保企业更及时地了解价格和成本,激励企业创造汽油和石油来源供应国内市场。

汽油、机油价格操作/公布时间也由原来的10天缩短为7天,每周四进行汽油、机油价格操作。
汽油和石油零售商可以从多个来源(而非仅一个)采购汽油和石油。该法令允许汽油和石油经销商从最多三个来源采购汽油和石油,以在市场上形成汽油和石油折扣的竞争,同时提高汽油和石油零售商在采购和供应汽油和石油方面的主动性。
该法令还取消了汽油和石油业务中的中间商,具体是取消了一般汽油和石油零售代理商的类型,以减少汽油和石油分销系统中的中间商。
该法令还补充了加强对石油经营企业的管理、检查和监督的规定;同时,下放地方工业和贸易部门检查和监督贸易商遵守石油经营法规情况的权力。
严格管理汽油和石油价格稳定基金
该法令补充了加强管理和监督的规定和措施价格稳定基金汽油、石油
汽油和石油重点贸易商有义务设立价格稳定基金,并根据本法令规定和财政部指导,通过在越南合法经营的商业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开设的账户,单独核算和监督价格稳定基金。汽油和石油重点贸易商依法对选择银行、管理和维护价格稳定基金的余额负全部责任。
此账户仅用于按照工贸部关于汽油及成品油价格管理的公告设立和使用企业价格稳定基金。
每6个月,即每年8月15日和2月15日之前,汽油和石油主要贸易商负责向财政部和工业和贸易部发送汽油和石油价格稳定基金的专项审计报告(独立)。
每月15日前,主要汽油和石油贸易商负责定期编制并向财政部和工贸部报送上月汽油和石油价格稳定基金执行情况,包括:报告期初汽油和石油价格稳定基金余额;报告期内提拨和专项使用的汽油和石油产量及品种;报告期内提拨汽油和石油价格稳定基金的总额;报告期内专项用于汽油和石油价格稳定基金的总额;报告期内汽油和石油价格稳定基金正余额或负余额产生的利息;报告期末汽油和石油价格稳定基金余额;同时,负责将报告期内汽油和石油价格稳定基金会计报表复印件报送。
该法令明确指出:“汽油和石油的一级贸易商对报告的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负全部责任。”
石油批发企业受过行政处罚,但屡次违反石油价格稳定基金的提取、专项使用、划转规定,或者未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指导性文件的规定划转石油价格稳定基金的,将被给予暂停营业或者吊销《石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证书》的处罚。
暂停期限为 30 天或 60 天,具体取决于违规的严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