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养老金和社会保险福利

August 4, 2017 10:51

(Baonghean)——越南社会保障局刚刚发布了第 3162/BHXH-CSXH 号文件,指导根据第 76/2017/ND-CP 号法令的规定调整养老金、社会保险福利和每月津贴。

据此,退休人员、每月乡镇干部津贴、劳动能力丧失津贴、根据政府总理2000年8月4日第91/2000/QD-TTg号决定和2010年5月6日第613/QD-TTg号决定的每月津贴、每月橡胶工人津贴的调整水平:

调整2017年7月1日前领取月工伤事故及疾病津贴人员的月工伤事故及疾病津贴:

调整护理人员津贴如下:福利水平相当于一般最低工资的80%,每月津贴为1,040,000越南盾(基本工资1,300,000越南盾的80%);福利水平相当于一般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每月津贴为1,300,000越南盾。

对于在 2017 年 7 月 1 日前领取月死亡抚恤金的亲属,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调整月死亡抚恤金金额:抚恤金金额相当于一般最低工资的 40% 时,每月抚恤金金额为 520,000 越南盾(基本工资 1,300,000 越南盾的 40%);抚恤金金额相当于一般最低工资的 50% 时,每月抚恤金金额为 650,000 越南盾(基本工资 1,300,000 越南盾的 50%);抚恤金金额相当于一般最低工资的 70% 时,每月抚恤金金额为 910,000 越南盾(基本工资 1,300,000 越南盾的 70%)。

各省、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政策和关于调整养老金、社会保险待遇和月津贴标准的规定,组织及时、足额、正确地支付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支付的养老金、社会保险待遇和月津贴的领取人员(包括尚未调整的领取人员),并区别情况予以补发。国防部、人民公安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军队和人民公安机关人员月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标准,并按规定进行统计。

信息技术中心和业务软件项目管理委员会调整支付管理软件和行业业务活动管理软件,指导省社保局、国防社保局、人民公安社保局根据新的待遇标准调整养老金、社会保险待遇和月供,并按照政策规定,逐案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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