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退休公社干部养老金和津贴
(Baonghean) -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09/2015/ND-CP 号法令,规定了以下人员的养老金水平、社会保险福利和每月津贴的调整:
1.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工人(包括已参加自愿性社会保险的人员、根据政府总理2009年3月16日第41/2009/QD-TTg号决定从乂安农民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的退休人员);军人、警察和在关键岗位上工作并按月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2. 政府2009年10月22日第92/2009/ND-CP号议定、2003年10月21日第121/2003/ND-CP号议定和1998年1月23日第09/1998/ND-CP号议定所列的乡、坊、镇公职人员,按月领取退休金、津贴。
3.根据法律规定领取月丧失劳动能力津贴的人员;根据政府总理2000年8月4日第91/2000/QD-TTg号决定、2010年5月6日第613/QD-TTg号决定领取月津贴的人员;领取月津贴的橡胶工人。
4. 根据政府委员会 1975 年 6 月 20 日第 130/CP 号决定和部长会议 1981 年 10 月 13 日第 111-HDBT 号决定领取月津贴的乡、坊、镇官员。
5.根据政府总理2008年10月27日第142/2008/QD-TTg号决定、2010年5月6日第38/2010/QD-TTg号决定,领取月津贴的军人。
6.根据政府总理2010年8月20日第53/2010/QD-TTg号决定,人民公安干警每月领取津贴。
7.军人、人民警察、文秘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与根据政府总理2011年11月9日第62/2011/QD-TTg号决定领取月津贴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工资待遇相同。
调整时间及幅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本条例第一条规定对象的养老金、社会保险补助金和月津贴标准提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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