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必须考虑收回时的级差租金。
(Baonghean)-总的说来,这次土地法修改草案具体化了新宪法草案的有关规定,提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和新的思想,使党和国家在土地方面的方针政策制度化。
例如,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用,明确了从国家到省、区三级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度……特别是明确了国防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必须收回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十二条h款规定:国家划拨用于实施投资项目的土地,连续12个月未实施或土地使用进度慢于24个月的,应当收回。该内容已载于2003年《土地法》第38条,但未得到落实,导致项目停工,甚至停工数十年仍未得到解决。此次,增加本款规定情形下被收回土地的,不予退还已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土地税及土地附属物。民众强烈赞同,投资者不得设立“幽灵项目”或“停工项目”占用土地;国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实施,以消除“利益集团”。民众还建议,严格禁止类似近期此类实质上属于土地买卖的项目转让。该草案还注重将细则性文件(法令、通告)合法化,以提高执法效力。
第69条规定了国家为国防、安全、国家公共利益和经济发展目的收回土地时给予土地补偿的条件,这是第197/2004/ND-CP号法令第8条的合法化。
民众对这项政策表示欢迎,因为这些规定符合现行做法。民众建议,法律需要进行具体细致的研究,以限制子法律文件,并删除“政府在法律中具体规定”的句子。
人们最关心、最担心的是,近期有关土地收回的决定、土地补偿价格的规定、被征地人员安置等问题并不令人满意。
宪法草案规定土地是特殊资源,法律要明确土地是农民特殊的生产资料,收回土地时要考虑为农民创造新的生产资料,使他们能够尽快稳定生活。
土地估价必须考虑收回时的级差租金。
例如:农业生产用地级差地租低,售价低,但当其符合条件,用于建设新的工业园区、城区时,级差地租明显提高,售价也必须相应提高,避免出现收回时每平方米仅几十万越南盾,而出售时却高达几千万越南盾的情况。
法律还应规定土地复垦决定由哪一级(区域)签署。人们欢迎新增的第55条,该条提出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以及接受经济组织、家庭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价格也必须如上所述合理)用于实施国家不行使土地复垦权的项目的问题。
Nguyen Dinh Vo(林业科学技术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