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督导组不“刁难”被检查督导对象。

祥威 May 22, 2018 06:34

这就是新出台的关于中央巡视委员会巡视监督组组织和运行的规定内容,规定巡视监督组要按照党的章程和上级交给的任务,履行职责。

根据中央检查委员会第01-QDi/UBKTTW号规定,检查监督小组的人数为3至5人。特殊情况下,可征求中央检查委员会主席的意见。检查监督小组有权要求相关党组织和党员严格执行决定和检查监督计划,并准备报告和提交文件;必要时,检查监督小组须保存记录的当前状态,以备审查核实。

Ảnh minh họa - Ảnh: Báo Quảng Ninh
插图照片 - 图片:广宁报纸

《条例》明确规定,检查监察组应当完整记录检查活动情况,自检查监察委员会将检查监察结论告知被检查监察的组织或者个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并提交档案记录。

代表团团长负责贯彻落实常务委员会和指导委员会副主席的指示,主持与有关组织和个人的工作。

此外,必要时,团长有权要求被巡视、监督对象到团委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澄清;有权要求党组织按规定召集党员参加会议。

代表团团长对代表团成员在检查监督过程中违反党规国法的行为必须承担团长责任。

当发现自己或代表团成员与被检查、监督对象有关联或有违反党、国家和委员会规定的行为时,要主动向代表团团长、中央检查委员会副团长报告,以便对代表团进行指导。

条例明确规定了巡视监察组不准做什么。除了不正确、不完整地执行指示外,中央巡视委员会还明确规定,巡视监察组不得向被巡视监察对象及相关组织和个人提出违反党和国家规定的要求。

检查监察组不得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或者参与与被检查监察人及相关方的交往,不得刁难被检查监察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被检查监察的组织和个人采取不尊重、不公正、不客观的态度。

规定还严格禁止督察组利用督察地点组织和个人的财物为个人服务;禁止向督察对象作出承诺或者违反党和国家规定执行督察对象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要求和建议。

督查组不得违反党规国法阻挠、干涉、影响督查活动;不得在尚未作出正式结论或者已经作出正式结论但尚未公布的情况下,泄露或者提供信息、文件和督查内容。

督查组不得向被督查对象、与督查有关的组织和个人透露工作内容、结果或者调查核实结果。

中央巡视委员会还规定,巡视组不得掩盖存在缺点、缺陷、苗头或者违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巡视监督对象按照其主观意愿回答问题、陈述事实。

检查监督过程中收集的记录、文件和证据不得丢失、损毁、变形或者毁损……

巡视监察组将向中央常务委员会、中央巡视委员会提出巡视结论、监察结果和纪律处分决定(如有)的通知。

据dangcongsan.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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