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土地法,指定受保护林地进行管理的主体
居住在贵州县的 NQC 先生询问:根据新《土地法》,国家指定哪些主体拥有防护林地,以便管理、使用、保护和发展森林?
回复:
2024年《土地法》第185条规定,国家指定使用防护林地进行森林管理、使用、保护和发展的主体如下:
1.国家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将防护林地分配给下列主体,用于森林的管理、使用、保护和发展:
a)防护林管理委员会、特种用途林管理委员会、人民武装部队;
b)防护林地经济组织,其生产林地面积穿插在该组织的生产林地内;
c) 在有防护林的乡镇合法居住的个人;
d) 有防护林的公社内的住宅社区。

2.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由国家确定的防护林地使用主体,可以依照林业法的规定,建设为森林管理、保护和发展服务的基础设施。
3.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由国家划拨土地的人,应当向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但是,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上不得将其财产登记为公共财产。
4.除防护林经营机构和特种用途林经营机构外,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的人,行使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并必须确保遵守本法第45条第8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