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下可获学费豁免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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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和培训部公布了联合通告草案,指导实施新法令中有关学费减免和学习成本支持的若干条款。

无需缴纳学费的科目

草案规定,公办学校小学生免交学费;

全日制教育学专业学生在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按照国家培养指标招生。

符合《高等教育法》规定的社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要求的专业学生。专业目录由教育培训部根据各时期的实际情况确定。

免除学费的主体包括:革命功勋人物和革命功勋人物亲属,具体为:

人民武装力量英雄、战争伤残人员和享受战争伤残政策人员、病残军人;

1945年1月1日以前革命积极分子的子女;1945年1月1日至1945年8月起义期间革命积极分子的子女;人民武装英雄的子女;抗战时期劳动英雄的子女;烈士的子女;战争伤残军人和享受战争伤残等政策人员的子女;患病士兵的子女;感染有毒化学药品的抗战积极分子的子女。

Ảnh minh họa
插图

符合总理规定条件的近贫困家庭学龄前儿童及残疾学生。近贫困家庭标准按照总理不时批准的规定执行。

按照第136/2013/ND-CP号法令规定,为享受社会保护政策的人员提供社会救助的,无生活来源的16岁以下学龄前儿童和学生。具体包括:被遗弃且无人收养的;父母双亡的;

父母一方失去父母亲,另一方依法失踪的;父母一方失去父母亲,另一方在社会保护机构、社会福利院接受照顾抚养的;

(一)父母一方丧失父母双亲,另一方因行政违法行为正在监狱服刑或者被管教所、义务教育场所、强制戒毒场所执行的;

父母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均失踪;父母双方都在社会保护机构或社会福利院接受照顾和抚养福利;

父母双方因刑事处罚正在监狱服刑或者因行政违法决定被管教所、义务教育场所、强制戒毒场所处罚的;

按照法律规定,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在社会保护机构或者社会福利院接受照顾、抚养的;

父母一方依法失踪,另一方因违法行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被依法处罚决定被依法处罚的,或者因行政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的;

父母一方在社会保护机构、社会住房接受照顾抚养,另一方因刑事犯罪被依法在看守所、义务教育机构、强制戒毒机构服刑的。

年龄16至22岁,属于上述c点情形之一,正在就读高中、职业学校、中专、大学或专科学校的人员。

父母为总理规定贫困家庭的幼儿园和小学儿童。贫困户标准按照总理不时批准的规定执行。

人民武装力量中服役的士官、士兵和有期役战斗人员的学龄前儿童和小学儿童。

学生和大学生(包括入选职业寄宿且培训期为3个月或以上的学生)。

民族寄宿学校、大学预科学校、大学预科系的学生。

职业院校和高等教育院校的学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贫困和近贫困家庭学生,贫困和近贫困家庭标准按照总理随时批准的规定执行。

马列主义、胡志明思想专业学生。

按照国家培养指标,在公共卫生人力资源培训机构就读结核病学、麻风病学、精神病学、法医学、法医精神病学、病理学专业的学生、大学生和培训生。

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的地区,少数民族学生数量非常少。

原子能相关专业的大专院校学生、研究生、生物科研人员。

中学毕业生继续在中级阶段学习。学生将进入中级和大学阶段学习,这些领域和职业招聘困难,但社会有需求,具体名单须符合中央国家职业教育管理机构负责人规定的范围。

专业专业学生符合《职业教育法》规定的社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要求。劳动荣军与社会部根据职责任务,公布专业专业目录。

可享受学费减免的科目

可享受70%学费减免的科目包括:在公立和非公立文化艺术学校学习传统和特殊艺术的学生,包括:传统戏剧音乐家、顺化传统音乐家、南方业余音乐、戏剧演员、民俗表演艺术、歌筹艺术、白菜艺术、传统乐器演奏;

主修宫廷音乐、cheo、tuong、cai luong、舞蹈、马戏的学生;针对一些艰苦、有毒、危险职业进行职业教育。

经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少数民族(除极少数少数民族外)的学龄前儿童、学生。

减免50%学费的对象包括:学龄前儿童、干部、工人、公务员子女,其父亲或母亲患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享受正常待遇;

父母属于总理规定近贫困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和小学生。近贫困户标准按照总理不时批准的规定执行。

获得学习费用资助的科目

符合总理规定,属于贫困户或近贫困户的孤儿、残疾儿童,即幼儿园和小学在校儿童。贫困户、近贫困户标准,按照总理不时批准的规定执行。

父母为总理规定贫困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和小学儿童。贫困家庭标准按照总理不时批准的规定执行。

据《教育与时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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