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上客户信息如何填写?
企业询问如何在发票上记录客户信息。针对此问题,义安税务局答复如下:
2020年10月19日政府第123/2020/ND-CP号法令《关于规范发票和文件的规定》第4条、第10条规定:
“第四条 发票和文件的制作、管理和使用原则
1.销售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必须向购买者开具发票(包括用于促销、广告、样品等用途的货物和服务;用于赠送、赠予、交换、支付员工工资、内部消费的货物和服务(为继续生产过程而内部流通的货物除外);以贷款、出借或退货形式出口货物),并按照本法令第10条的规定完整记录相关内容。使用电子发票的,必须按照本法令第12条的规定,按照税务机关的标准数据格式开具发票。
第十条 发票内容
5. 买方姓名、地址、税务识别号
a) 若买方为有税务代码的商业机构,则发票上显示的买方名称、地址和税务代码必须与商业登记证、分公司登记证、家庭商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税务代码通知书、投资登记证和合作社登记证相一致。
b) 如果买方没有税务代码,发票上无需显示买方的税务代码。在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本条第14款规定的特定服务的情况下,发票上无需显示买方的姓名和地址。如果向来越南的外国客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则买方地址信息可以用外国客户的护照号码或出入境证件信息和国籍信息代替。

14.有些情况下,电子发票并不一定具备完整的内容。
a) 电子发票并非必须具备买方的电子签名(包括在向境外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开具电子发票的情况)。如果买方为企业,且买卖双方约定买方符合卖方开具的电子发票上的数字签名和电子签名技术条件,则电子发票将根据买卖双方约定具备卖方和买方的数字签名和电子签名。
b)税务机关每次开具的电子发票,无需有卖方或买方的数字签名。
c) 对于超市、商场销售的电子发票,如果买方是非经营者个人,发票上可以不填写买方的姓名、地址、税务代码等信息。
对于向非经营性个人客户销售汽油的电子发票,可以不具备以下指标:发票名称、发票型号、发票符号、发票号码;购买者名称、地址、税号、购买者电子签名;销售者数字签名、电子签名、增值税税率。
d) 对于以票证、票卡等形式开具的电子发票,发票上无需设置卖方数字签名(除税票、票卡等为税务机关核发代码的电子发票外)、买方条件(名称、地址、税号)、税额、增值税率。对于有票面金额的电子发票,无需设置计算单位、数量、单价等条件。

g) 内部发货单,内部发货单显示内部调拨订单、收货人、发货人、交割仓位、收货仓位、运输工具相关信息。具体:买家名称显示收货人,买家地址显示收货仓位;卖家名称显示发货人,卖家地址显示交割仓位及运输工具;不显示税额、税率、付款总金额。
代销货物仓储发货单,代销货物仓储发货单载明经济合同、承运人、运输工具、发货仓库所在地、收货仓库所在地、商品名称、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信息。具体包括:记录单位或个人签订的经济合同编号、日期;承运人全称、运输合同(如有)、卖方地址(显示发货仓库所在地)。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必须向买方开具发票,发票必须完整载明第123/2020/ND-CP号法令第10条规定的内容。如果买方没有税号,则发票不必显示买方的税号。在某些情况下,电子发票不一定包含第123/2020/ND-CP号法令第10条第14款规定的全部内容。
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遵守上述规定。
義安省税务局覆函,以便本公司知悉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