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价格,根据《2024年土地法》决定土地价格的权力
归合县国家质量委员会主席问:2024 年《土地法》如何规范土地价格和土地价格决策权?
2024年土地法第160条规定:
1.特定土地价格适用于下列情况:
a)国家以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方式划拨土地,不进行土地使用权拍卖,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实施土地使用项目,以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方式划拨土地给中标投资者或者中标投资者设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土地使用项目,承认土地使用权,允许改变土地用途但必须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对单位计算土地使用费;
b)国家出租土地时,按租赁期限一次性收取土地租金,但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情况除外;
c) 国有企业股份化时,依据股份化法律规定核算土地使用权价值;
d)确定国家划拨或者出租土地时拍卖土地使用权的起拍价,但本法第159条第1款第i点规定的情形除外;
d) 延长土地使用期限、调整土地使用年限、调整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允许改变土地使用形式时,应当核算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
e) 国家收回土地时计算补偿。

二、具体土地价格的决定权限如下:
a)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依据本法规定,决定划拨土地、租赁土地、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确认土地使用权、延长土地用途、调整土地使用期限、调整建设详细规划、收回土地、确定土地使用权拍卖起拍价、在省人民委员会授权的企业股份制改造时确定土地使用权价值时的具体土地价格;
b) 县人民委员会主席依照本法规定,决定县人民委员会权限内划拨土地、租赁土地、许可改变土地用途、确认土地使用权、延长土地用途、调整土地使用期限、调整详细建设规划、收回土地、确定土地使用权拍卖起拍价等具体土地价格。
3.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同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组织确定具体地价。在实施过程中,允许土地主管部门聘请地价咨询机构确定具体地价。
4.对按价值分区、标准地块制定每宗地价目表的地区,具体地价以土地估价时的地价目表为准。
5. 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