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土地租金降低30%
副总理黎明开刚刚签署了关于降低2023年土地租金的第25/2023/QD-TTg号决定。

申请主体为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决定或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土地附属财产的合同、证书,以按年租赁的方式从国家直接租赁土地的组织、单位、企业、家庭和个人(土地承租人)。
本规定适用于土地承租人不具备减免土地租金资格,或者减免土地租金期限已过,以及土地承租人根据土地相关法律(《土地法》及其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享受减免土地租金的情况。
减免土地租金
对上述土地承租人,减免2023年度应缴土地租金(产生收入)30%;2023年以前欠缴的土地租金及滞纳金(如有)不予减免。
上述地租减免以2023年依法应缴纳的地租(收入)计算。如土地承租人依法享受地租减免或/及依法享受土地租赁法补偿、场地清理扣除的,30%地租减免以依法减免或/及扣除后的应缴纳地租(如有)计算(根据政府总理2023年1月31日第01/2023/QD-TTg号决定减免的地租除外)。
本决定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