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机场炸弹虚假新闻罚款减少
自2019年1月起,任何传播威胁飞行安全信息的人将被处以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的罚款,比现行规定低1000万越南盾。
第 162 号关于对民航领域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令,自 2019 年 1 月 15 日起生效,对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处以 700 万至 1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 非法进入机场、飞行区以及设有民用航空设施、设备和设施的场所的限制区域;
- 在机场、飞行区以及尚未受到刑事追诉的民航设施、设备、设施场所袭击航空工作人员、旅客和其他人员;
- 违反规定将人员或物品放入航空器驾驶舱;
- 滋事、煽动、引诱他人滋事、扰乱航空器安全秩序,尚未受到刑事追诉的;
- 盗窃、公然侵占、非法占有机场、飞机场、航空器内的物品、设备或者财产,且尚未受到刑事追诉;
- 违反规定携带危险物品或物质进入机场或港口禁区,但尚未受到刑事追究;
- 未遵守登记和接收允许带入禁区或带上飞机的武器、辅助工具和危险物品的规定;
- 未能按要求提供飞行前信息(API),或者提供的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
- 在机场区域、机场总部、车辆内、飞机上进行赌博或者容许他人利用赌博,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 10,000,000-15,000,000 越南盾
- 非法进入飞机;
- 袭击机组人员、乘客或飞机上其他人员,但未受到刑事起诉;
- 违反规定携带辅助工具、易燃物品、原始武器、运动武器、猎枪以及其他形状、特征和效果相似的武器和物品进入机场、飞行区禁区和航空器,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发表威胁航空安全的言论,但其严重性尚不足以受到刑事起诉;
- 携带尚未受到刑事起诉的危险物品上飞机。
罚款 15,000,000-20,000,000 越南盾
- 散布或者提供虚假的有关枪支、子弹、炸弹、地雷、爆炸物、爆炸物、放射性物质和生物、化学武器等影响民用航空活动正常进行的信息,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 提供虚假信息,可能威胁地面航空器的安全;旅客、机组人员、地勤人员或者尚未受到刑事追诉的机场、机场区和民航设施、设备和设施内人员的安全;
- 违反规定携带爆炸物、爆炸物品、军用武器、易燃物品进入机场、港口禁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
罚款20,000,000-30,000,000越南盾
- 传播或提供有关枪支、子弹、炸弹、地雷、爆炸物、爆炸物、放射性物质、生物或化学武器的虚假信息或其他可能威胁飞行中航空器或飞行中航空器上人员安全的信息;
- 违反规定携带爆炸物、爆炸物品、军用武器、易燃物品乘机,但尚未构成刑事处罚的。
与第147/2013号法令的旧规定相比,该行为的罚款减少了1000万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