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作社法草案的评论
4月17日,在荣市,乂安省合作社联盟召开会议,就《合作社法草案(修正案)》征求意见。越南合作社联盟、计划投资部合作社司、乂安省国会代表团、省人民议会以及省内各部门、行业和合作社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Baonghean.vn)-4月17日,在荣市,乂安省合作社联盟召开会议,就《合作社法草案(修正案)》征求意见。越南合作社联盟、计划投资部合作社司、乂安省国会代表团、省人民议会以及省内各部门、行业和合作社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合作社代表在会议上献计献策。
会议上,省合作社联盟及其成员合作社集中讨论了《合作社法修正案草案》并提出了意见。其中,关于成员与合作社及合作社联盟的经济联系的第8条第4款,需要根据第5章第49条的规定进行补充。
具体而言:成员按照产品和服务使用程度以及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剩余收益。第九条第一款建议修改:只根据合作社章程和生产经营计划,由合作社联盟决定。不列明政府的指导意见(同时适用于第十七条第一款g项)。第十条第七款:该规定与统计核算制度以及成本、生产经营服务费用和财务的计算方法不一致。如果可以单独计算此项收益,则在合作社章程的核算和收益分配方法中规定,无需调整合作社法。此外,还有意见对其他一些章节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等。
会上,省合作社联盟及其会员合作社还建议省国会代表团研究大家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以便提出意见,提交即将召开的第十三届国会会议审议通过《合作社法》(修正案)。同时,在按照党中央、政府关于义安省集体经济成分和合作社类型的决议监督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合作社法》、加强合作社组织建设的过程中,建议对各部门、地方监督检查以合作社为核心的集体经济(发展任务)的落实情况,旨在进一步发展我省集体经济。
琼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