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作社法草案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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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义安省合作社联盟在荣市召开会议,就《合作社法草案》(修正案)征求意见。出席会议的有越南合作社联盟代表、计划投资部合作社司、义安省国会代表团、省人民议会代表以及省内各部门、机构和合作社代表。

(Baonghean.vn)-4月17日,义安省合作社联盟在荣市召开会议,就《合作社法草案》(修正案)征求意见。出席会议的有越南合作社联盟代表、计划投资部合作社司、义安省国会代表团、省人民议会代表以及省内各部门、机构和合作社代表。



合作社代表在会议上献计献策。

会议上,省合作社联盟及其成员合作社集中智慧,对《合作社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关于成员与合作社及合作社联盟经济联系的第八条第四款,需根据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补充。

具体而言:成员按照产品和服务使用程度以及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剩余收益。第九条第一款建议修改:只根据合作社章程和生产经营计划,由合作社联盟决定。不列明政府的指导性规定(同时适用于第十七条第一款g项)。第十条第七款:本规定与统计核算制度以及成本、生产经营服务费用和财务的计算方法不一致的,如能单独核算此项收益,则在合作社章程的核算和收益分配办法中予以规定,不调整合作社法。此外,还有意见对其他一些章节、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等。

会上,省合作社联盟及各成员合作社还建议省国会代表团认真研究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提出意见,供即将召开的第十三届国会审议通过《合作社法》(修正案)。同时,在严格落实中央党委、政府关于义安省集体经济成分和合作社类型的决议,监督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合作社法》、巩固合作社组织的过程中,建议会同各部门、地方对以合作社为核心的集体经济发展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我省集体经济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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