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和《企业法》的意见

May 16, 2013 06:52

5月15日下午,在国会副主席、中央政治局委员阮氏金银的主持下,越南第十三届国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就《招标投标法》(修正案)和《企业法》第170条修正案及补充法两个项目发表意见。

据政府介绍,2005年《招标投标法》和2009年《关于修改和补充基本建设投资相关法律若干条款的法律》的颁布,以及指导实施这两项法律的文件体系,有助于按照国际惯例建立透明、竞争的招标投标环境,为投资者选择具有足够能力和经验的承包商提供货物、服务和工程奠定基础,有助于节省国家有限的资本资源。

但近年来,国有资本经营性招标投标活动也暴露出一些不足,突出表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专业化水平不统一,一些地方专业化程度还比较低;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招标投标后管理工作没有规范化、及时化,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基于上述分析,代表们认为:出台《招标投标法》(修正案)对于统一其他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文件内容,处理好该法与其他有关招标项目和使用国有资本的项目选择承包商和投资者的法律关系,及时克服存在的局限性、困难和问题,满足招标投标管理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第1款规定的招标活动,一些意见同意第a点规定的确定使用国家资本进行开发投资项目的标准,但建议对使用国家资本5000亿越南盾或以上且占总投资30%或以上的开发投资项目,对承包商的选择活动进行更严格的规定。

就此问题,国会副主席童氏风建议,对于使用国家资本的投资项目,不应以绝对货币形式规定确定国家资本规模的标准,因为这无法确保法律的稳定性,而且该规定很快就会过时。此外,法律草案中关于5000亿越南盾绝对值的规定缺乏令人信服的依据。

关于第五条规定的承包商和投资者的资格问题,国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同意,参与越南国际招标的外国承包商必须组建合资企业或与越南分包商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国内劳动力,为国内承包商参与招标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不过,国会财政预算委员会主席冯国贤建议,草案应明确规定承包商或越南工人“无力履行合同”的标准,同时补充规定对外国承包商不遵守该规定的处罚措施。

对于第十七条规定的招标指定问题,有意见认为,不应像草案那样进行扩大化规定,招标指定仅适用于自然灾害、敌方袭击、需要立即解决的事件等不可抗力情况;外国主办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以及2005年《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但经过讨论,多数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表示,法律草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每项活动的具体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有权决定适用指定招标投标的人员的责任,从而限制了利用指定招标投标进行广泛活动、逃避指定招标投标责任的情况。

国会副主席阮氏金银基本同意政府提交的提案内容。她要求起草委员会认真听取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意见,配合审查机关继续研究,克服不足和局限性,早日完成《招标投标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即将召开的国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关于修改和补充《企业法》第170条的法律草案,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基本同意修改《企业法》第170条。然而,一些代表表示担忧,并要求政府明确说明,在3000家未重新登记的企业中,有多少家获准重新登记;有多少家许可证未到期的企业获准扩大经营范围、资本金和员工人数分别是多少,以及经营领域是什么?

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也赞同对《企业法》第170条第2款a、b点的修改。但也有意见建议,只有企业的投资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越南吸引外资的规划和政策,才应允许企业重新注册或扩大经营范围。

工作会议结束时,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们批准了《企业法》第170条的修正案,同时要求政府、各部委、各行业组织实施《企业法》第170条,吸取经验教训,督促、检查有效法律规定的实施,确保法律的严格性。


根据(TTXVN)-LT

特色义安报纸

最新的

x
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和《企业法》的意见
供电内容管理系统- 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