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脚传销老板”案数百亿资金去哪儿了?
调查机关认为,对于个人持有并从中受益的案件,有必要追回被害人挪用的钱款。
公安部刚刚完成调查结论,并根据要求将阮世坚(1983年出生于北江省,农业职业)及其同伙的全部案件卷宗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
侦查警察局建议对阮世坚、阮友智、黎廷仁、河清化、阮氏安、武蔚明智五人利用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及电子手段实施侵占财产行为(依据刑法第290条第4款)提起公诉。
根据阮世坚的个人资料,阮友智是一位在商业领域拥有多年经验的人。多层次营销明知利用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进行多层次营销是违法行为。但为了侵吞投资者资金,相关人员组织协调成立并运营了黄龙矿产投资有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被告人阮友智称范勇进先生是黄龙公司一切活动的幕后指挥者,但被告人并不清楚具体谈判内容和指挥方式。
被告人Nhan(黄龙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辩称,2016年9月19日签署的转让安王矿产股份公司田先生70万股(相当于35%)股份(价值406亿越南盾)的合同,是为了安抚投资者,让他们相信黄龙公司正在投资一个真实的项目。同时,该合同也是为了使田先生此前已从黄龙公司收取款项,并根据此前签署的合同履行投资合作合同的事实合法化。
田先生承认,他从黄龙公司收取了236亿越南盾,用于执行两家公司之间的合同。该合同只是将黄龙公司注册为安王公司股东的一项手续。
他不承认参与讨论并指挥被告成立和运营黄龙公司一案。由于公司需要资金来开发项目,因此公司允许员工向合作伙伴提供研究和投资,以共同实施项目。
他不知道是谁把项目文件提供给黄龙公司,让他们印成产品目录、在会议上展示……以此来推销和欺骗投资者。当调查机构认定田先生收受的款项是挪用投资者资金后,他承诺将这笔款项交给调查机构,依法处理。
侦查机关认为,目前的文件不足以认定田先生负有刑事责任。因为除上述陈述外,没有任何文件或证据证明田先生参与了商议并指挥被告人设立和经营黄龙公司。田先生从黄龙公司收取项目款项以及转让安王公司所持股份的行为均属民事交易。
黄龙公司自成立至停业期间,盈利近6950亿越南盾。Kien及其同伙向投资者支付的本金、利息、佣金和奖金超过6260亿越南盾,挪用资金超过686亿越南盾。其中,近106亿越南盾用于工资和公司运营,被告人挪用资金超过337亿越南盾……
对于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非法获利的金额,个人扣留并从中获利的钱款,如范勇进236亿越南盾、杜端南4700万越南盾、董金勇3.893亿越南盾,侦查机关认为,其来源是从被害人(投资者)手中侵占的钱款,必须予以追缴。
至于黄龙公司员工工资支出,所有活动均源自投资者的资金。但这些是受益人在公司工作中实际支出的,且不知情的情况下,这些支出的来源是被挪用的投资者资金,因此应认定该款项不应被追回。